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心動‧行動‧包裝減量地球樂活!

        國內3C電子業者(中華映管、友達光電、群創光電、明基電通、華碩電腦與景智電子)、農產食品業(淮揚實業、新東陽、普洱張與明靚生技)及設計業者(祥欣興業)與環保署共同簽署包裝減量協議,共計14款產品於未來1年內將減少1,100公噸包裝廢棄物,共同以志願性減量行動來體現「拼經濟、顧環保」的精神。

        環保署表示:自95年起推動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工作,管制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糕品禮盒、酒禮盒、化妝品禮盒、加工食品禮盒及電腦光碟等五大類產品的包裝體積及層數,每年可減少7,300公噸包裝材料。該署並自99年度起陸續與國內面板業、筆電業、包裝設計業與民生用品業簽署包裝減量協議,99年至101年共減少6,730公噸的包裝廢棄物。為持續引導產業推動包裝輕量化工作,除原有的3C電子產品業者之外,自102年起擴大至農產品業者、食品零售業、加工食品業者與設計業者,以減少包材使用量的方式來共同落實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

        對於產業各界參與志願性包材減量工作,環保署表示感謝與鼓勵外,並呼籲消費大眾選購綠色包裝設計或包材輕量化的產品,共同支持業界與設計師們在產品友善化的努力。

        附件: 102年度簽署包裝減量協議之業者及產品

環保署與業者攜手合作推動廢手機回收

        農曆春節將近,大掃除時發現的廢手機不知道該怎麼辦嗎?環保署持續與業者合作,提供免費回收手機服務。民眾除了可將廢手機、配件交給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之外,也可交給大眾電信、中華電信、台灣三星(Samsung)、台灣大哥大、台灣樂金(LG)、台灣諾基亞(Nokia)、全虹、全家便利商店、宏碁(acer)、宏達電(HTC)、亞太電信、拓勤(G-Plus)、威寶電信、統一超商、愛買、索尼(Sony)、遠傳電信、震旦電信、燦坤、聯強等20家業者共1萬1千個以上門市回收。

        行動通訊產品更新速度快,廢棄量大且具回收再利用價值,環保署於95年公告廢手機為清潔隊資源回收項目、於97年增列手機充電器。該署並自98年起與手機製造業者、電信業者及行動通訊門市等業者簽署「廢行動通訊產品回收合作備忘錄」,擴大提供回收管道,免費回收民眾的廢手機及配件。廢手機及配件的回收量也逐漸提升,101年約共回436公噸,為95年回收量110公噸的3.9倍。

        環保署呼籲民眾妥善回收廢手機,以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同時也特別提醒民眾,交付回收前請先刪除個人資料,以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回收點相關資訊,請上環保署廢行動通訊產品回收網(http://ivy2.epa.gov.tw/mobile/)查詢。

歲末掃除好撇步 環境整頓為主用藥為輔

        環保署訂於2月2日至8日全國推動「國家清潔週」,在農曆春節前家家戶戶年終大掃除時,清理居家內外環境,環保署特別提供環境整頓、清潔劑及環境衛生用藥選購的撇步,請民眾依需求運用,以提升居家生活品質、營造無毒的家園。

        一、戶內整頓小撇步:

        (一)首先以5S (包括整理、整頓、清掃、清潔、教養)的方式來整理室內環境,將需要的東西加以定位置放,清除不必要之雜物,維持家戶環境的整潔美觀;做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減少垃圾量,達資源永續再利用。

        (二)吸塵器使用前務必先清理集塵袋內所累積灰塵,吸塵後以清水拖地。如為防除室內跳蚤,使用前於集塵袋內噴灑環境衛生用殺蟲劑,可協助殺死被吸進集塵袋的跳蚤。

        (三)慎選清潔劑清洗器具,不要使用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清潔用品,儘量選購具環保標章的綠色產品或中性清潔劑來使用。

        (四)不要任意混用不同種類的清潔劑,例如混用含鹽酸成分的清潔劑及漂白水會引發氯氣中毒,或鹽酸與熱水合併使用會產生刺激性氣體,因此使用清潔劑時最好將門窗打開,讓空氣流通,若發現眼睛刺痛、呼吸困難等身體不適症狀,請儘速就醫治療。

        二、選購清潔劑小撇步:

        由於壬基酚(NP)、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PEO)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特性,在環境中不易分解並有生物循環蓄積作用。環保署已公告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為毒性化學物質,並禁止使用於製造家用清潔劑。請民眾不要選用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清潔劑,多多選用環保標章清潔劑。環保標章產品可從環保署網站「綠色生活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greenliving.epa.gov.tw/GreenLife/)。

        三、選擇環境衛生用藥小撇步

        (一)應注意環境衛生用藥產品是否有環保署核可的許可證字號,如「環署衛製字第○○○○號」、「環署衛輸字第○○○○號」,才是合法登記之環境衛生用藥產品,不要被產品標示上「環署毒字第×××××××號」公文字號誤導,或誤信誇大不實的宣傳。

        (二)不要花冤枉錢在網路、市場及花市購買來路不明、非法販賣未經查驗登記的偽造環境衛生用藥,以免無效又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

        (三)環保署網站「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可查詢(網址http://mdc.epa.gov.tw/MDC/search/search_License.aspx)用藥種類或確認所購買的環境用藥是否合格。

        環保署表示,殺蟲劑不是萬靈丹,任何安全低毒的藥,對人體仍然是有害的,年終大掃除也可以很環保,以清潔整頓為主、用藥為輔,儘量使用環保標章清潔產品,選購登記合格的環境衛生用藥,讓我們在清掃整頓家園環境時,減少壬基酚或其他環境賀爾蒙的暴露量,營造一個「無毒的家」!

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燈管穿衣 燈泡戴帽 回收安全不煩惱

        新春將至,家家戶戶除舊佈新,環保署提醒您汰換老舊燈管燈泡時,記得在回收前為它們「穿衣」、「戴帽」,避免回收運送碰撞破損,多一份用心,不但是對回收清潔人員的體恤,更能保護我們的環境、珍惜稀有資源。

        市售的日光燈或俗稱省電燈泡的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及緊密型螢光燈管,因為不易清除、處理,而且含有害物質汞,是環保署公告的應回收廢棄物,必須和一般垃圾分開,妥為回收。玻璃材質的廢燈管燈泡,在回收清運過程中,如果沒有包裝保護並妥善貯存,很容易在後續清運、貯存、分類的過程中破損,玻璃碎片容易割傷回收清潔人員,有害物質汞逸散到環境中,也會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

        此外,廢燈管燈泡經處理後,可以回收銅、鐵、鋁等金屬及玻璃、塑膠等物質,而回收的汞及螢光粉,經妥善處理後也可以重新裝填製成再生燈管,成為具有「搖籃到搖籃」概念的環保再生品。

        環保署提醒您,更換燈管燈泡時,如果能馬上將廢燈管燈泡直接放入新品的包裝紙套或紙盒中,或是利用水果網套、氣泡袋等緩衝素材強化保護,就能大幅降低破損的機率。住宅社區或機關行號設置廢燈管燈泡回收設施,也應該採用長形塑膠箱或木箱等可加蓋的堅固貯存容器,避免收集暫存的廢燈管燈泡傾倒或破損。另外,定期送交回收商或處理廠,也能減少貯存過程破損的機率。

        迎新也不忘妥善回收舊物,穿好衣戴好帽的廢燈管燈泡,就可以放心交給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及量販店、電器行等回收。相關資訊可撥打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或上資源回收網站(http://recycle.epa.gov.tw)查詢。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汰舊換新,回收家電,拿聯單抽大獎

        農曆春節即將來臨,汰舊換新購買家電之餘,您有作好資源回收嗎?環保署提醒您請勿隨意棄置,廢家電有下列三種方式回收選擇:

        一、購買新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冷暖氣機)時交由販賣業者免費逆向回收,索取回收管制聯單,上網登錄每年3月15日及9月15日還可參加抽獎。

        二、未購買新機時,可撥打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上資源回收網(網址:http://recycle.epa.gov.tw),詢問或查詢回收機構聯絡資訊。

        三、與當地清潔隊聯繫約定時間、地點,並將廢家電於約定時間自行搬至約定地點放妥(不妨礙交通安全或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 廢家電經妥善回收處理, 除了可以減少碳排放及資源的消耗, 其再生料還能創造出龐大的市場經濟價值。經統計2012年臺灣的五項廢電子電器(廢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回收量達245萬餘台, 約10萬餘公噸, 以當年平均資源再利用比率81%以上計算, 其中回收可再利用物質約8萬1千餘公噸。在延伸生產者責任與永續物質管理的概念下, 透過回收再利用體系的建立, 家電廢棄物可以成為城市裡的礦脈, 創造綠色商機, 落實「資源循環」再利用的觀念, 達到「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零廢棄」的目標, 並為節能減碳盡心力。

        環保署呼籲,民眾家中若有報廢家電物品時,請務必做好妥善的回收,以確保廢四機能進入合法處理體系妥善處理,避免不當拆解造成環境污染,如此不但解決家中廢家電堆置問題,亦可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整頓盆栽迎新春 環境整潔綠美化

        為迎接乾淨嶄新的一年,環保署提供「優質盆栽環境綠美化教戰撇步」,籲請民眾在春節前利用周末假日整頓清理戶外盆栽及環境,發揮社區參與精神,清理居家外4公尺以內的公共巷、弄路面、騎樓、防火巷及水溝的環境,讓盆栽營造出綠意、美觀的生活空間。有興趣的民眾可從環保署「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EcoLife)網」(http://ecolife.epa.gov.tw/)檔案下載區查詢。

        迎接農曆春節,整頓戶外盆栽可提升居家環境美質,環保署基於健康、安全、美觀、衛生、合法等五大重點,及不妨礙交通、不孳生蚊蟲、不製造髒亂等三不作為,蒐集全國各地居民設計具有特色的盆栽,提供「優質盆栽環境綠美化教戰撇步」,民眾可參考教戰撇步中的自我檢查表進行檢查,以盆栽綠美化居家環境。

        環保署表示為清除病媒蚊孳生源,民眾應澈底做到「巡」、「倒」、「清」、「刷」:經常且仔細「巡檢」居家室內外及周圍花瓶、盛水盤、廢水桶、廢保利龍、廢寶特瓶、廢棄鍋碗、水缸、盆栽墊盤、塑膠帆布及廢輪胎等容易積水器物,將積水「倒掉」,不要的器物予以分類「清除」,減少容器,留下的器物應澈底「刷洗」去除斑蚊蟲卵,收拾或倒置勿再積水養蚊,以整潔美麗的環境迎接嶄新的一年。

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六輕副產石灰不當傾置案環保署再次申明處理

        針對102年1月25日平面媒體報導土資場疑似以假買賣方式收受六輕副產石灰,並不當棄置於臺南市麻豆區及左鎮區,遭警方查緝並移送檢調一事,環保署再次重申,原登記為產品,但事實上該產品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因素致有長期貯存而有棄置污染環境之虞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改認定為廢棄物,要求其依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管理。

        查台塑公司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物情形如下:(一)飛灰: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上述二產物因大於客戶需求面,故以水化方式產出「水合副石灰」(水化石膏),亦為產品。六輕廠內已堆置大量水化石膏,去化通路均有疑慮;惟環保署自96年迄今解釋函均認定CFB之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屬事業廢棄物,如擬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辦理,環保署對於此事之立場,自始一貫,明確無變。

        環保署表示,將於日內配合「資源循環利用法之立法」規範,行為要求地方權責單位:

        (一)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事業廢棄物物清理計畫書時,針對其登載之各項製程產出物,應確實針對產出物之用途及流向、製程技術及設施慎密審核,如事實為不具效用、效用不明或可能被拋棄,應為廢棄物,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記載為產品或副產品,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不予核准。

        (二)地方主管機關請主動查察轄內有疑義之個案,並於半年內完成檢視相關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發現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事實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波動而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改認定其為廢棄物,除請工商登記單位取消其產品項目登記外,並依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規定加強管理。

        針對已失其市場價值之產品或因污染環境等事實者,應改認定為廢棄物。台塑六輕所謂產品或副產品,如依報載所補貼之運費已大於其售價時,已非屬有市場價值之產品,且使用不當將導致污染環境時,允許其工商登記之地方政府,應秉持上開說明原則,廢止其產品或副產品之登記,要求其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管理。

天氣穩定擴散不佳,影響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

        根據最新觀測資料顯示,這二天中南部地區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導致污染物容易累積,懸浮微粒濃度偏高,局部地區空氣品質已達不良等級。

        環保署表示,若氣象條件變化不大,預估此種現象將持續二天左右,提醒有心血管疾病及呼吸道疾病的民眾,或是老人、小孩等抵抗力較弱者,在這段期間儘量避免在戶外從事劇烈活動。即時空氣品質資訊請查詢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taqm.epa.gov.tw)。

環保署公布春節期間 全國垃圾清運資訊

        環保署彙整全國各地方政府春節假期垃圾清運資訊,登載於環保署「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EcoLife)網」 (http://ecolife.epa.gov.tw/)網站供民眾查閱,並籲請民眾於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春節連續假期,於地方政府垃圾停收期間,配合妥善處理垃圾、廚餘及回收資源物,讓國人在春節期間能享有乾淨整潔的生活環境。

        環保署彙整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春節期間垃圾清運情形, 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初一到初三(10日至12日)除少數鄉鎮外均停收垃圾;初四(13日)停收垃圾的縣市有: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其中北埔鄉、寶山鄉有收)、彰化縣、嘉義市、宜蘭縣、苗栗縣(苗栗市、竹南鎮、後龍鎮、卓蘭鎮、公館鄉、銅鑼鄉、三義鄉、西湖鄉等)、南投縣(其中集集鎮、中寮鄉有收)、雲林縣(其中斗六市、崙背鄉有收)、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的部分鄉鎮;屏東縣初一到初五(10日至14日)停收垃圾。因縣市部分鄉鎮垃圾停收時間不一, 詳細停收垃圾資料, 請民眾上網查詢。另如有大型廢棄物(如家具、電視機、冰箱等)須清運時, 請提前聯絡清潔隊進行清運。

        環保署祝福全國民眾新春愉快、好運年年,並特別籲請民眾發揮公德心,不要將垃圾堆置戶外,外出旅遊垃圾不亂丟,遛狗隨手清狗便,維護公廁乾淨整潔,體恤清潔人員的辛勞,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讓春節期間民眾都能享有乾淨整潔的生活環境。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環保署修正並新增公告列管五氧化二砷等四種毒化物

        環保署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包括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由原第四類提升公告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另新增公告列管五氧化二砷、鉬鉻紅、硫鉻酸鉛及三 2-(氯乙基)磷酸酯,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數量總計達302種。

        本次公告主要是這5種化學物質依歐盟REACH法規,增列為第二批授權清單,該法規規定在2015年中期前須取得許可證才能運作。我國仍積極檢視現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適度進行調整管理強度。另公告石綿自102年2月1日起禁止用於石綿瓦之製造,但於101年2月2日前已取得石綿使用於石綿瓦製造之使用登記文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使用至該登記文件有效期限屆期為止。

        環保署表示,本次調整及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區」網頁,供各界查詢。

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環保署執行國家重要濕地保育成果

        環保署為改善河川水質,妥善處理生活污水,自92年起陸續補助地方政府建置56處除污型人工溼地,作為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完成前之因應措施。在妥善經營管理下,其水質淨化功能及生態棲地營造成效甚佳,計有9處被選定為國家重要濕地,顯見在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下,濕地保育工作已獲致重要成果。

        為推動我國重要濕地保育工作,行政院於99年7月1日核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由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教育部及環保署共同辦理。目前全國共有82處國家重要濕地,其中屬環保署補助設置之人工濕地計有9處,包括列為國家級的淡水河流域濕地(計有新海、浮洲、打鳥埤、城林及鹿角溪等5處人工濕地),以及列為地方級的新竹縣頭前溪生態公園、高雄市大樹舊鐵橋人工濕地、屏東縣麟洛人工濕地及臺東縣關山人工濕地等4處。

        環保署表示, 為推動國家重要濕地保育工作與各地方政府共同合作, 100年及101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濕地保育、復育、監測、生態調查、環境教育及訓練、民眾宣導等工作。上述9處人工濕地除維持原本水質淨化功能外, 透過保育及復育工作的進行, 濕地內生態物種日益豐富, 成為環境教育及民眾休閒遊憩的重要場所。例如淡水河流域5處人工濕地, 串連成豐富的生態廊道, 近年來已成為新北市河岸遊憩與環境教育的最佳場所。頭前溪生態公園為新竹地區第一座具有規模的生態公園, 兼具環保、生態、景觀等多種功能。高雄市大樹舊鐵橋人工濕地在88風災後的復建過程, 為民間志工投入濕地工作的最佳典範。麟洛人工濕地結合週邊景點, 成為屏東縣休閒觀光重要的一環。關山人工濕地為臺東縣內第一座以自然淨化方式處理污水之人工濕地, 搭配景觀資源與遊憩休閒機能, 帶動地方觀光事業發展。上述人工濕地特色及近2年來的重要執行成果詳如附件。

        環保署指出,為提升人工濕地資源使用效率,特將人工濕地蛻變活化為生態教育場所列入施政績效指標,100年度並獲得行政院執行成效良好(綠燈)之肯定。環保署特別感謝這些年一起攜手合作的地方政府、環保志工、河川巡守隊及參與的民眾。未來將持續推動保育工作,讓人工濕地結合當地特色開創多元價值,打造政府施政亮點,成為環境教育與休閒遊憩的最佳場所。

2013年1月21日 星期一

環保署預告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署於民國83年發布實施「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迄今,鑑於近年來國外管制電力業排放標準已趨嚴格,電力設施製程廢氣處理技術亦相當成熟,且目前國內電力業既存電力設施之實際排放濃度均可符合現行標準,環保署參採國外管制標準、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等,修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以降低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達成空氣污染減量成效。

        環保署表示,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納入熱效率概念, 汽電共生機組排放標準依熱效率調整, 以美國新設電力設施標準基準發電量36%為基準, 汽電共生機組熱效率達52%以上者, 排放標準調整為1.4倍;機組熱效率達72%以上者, 排放標準調整為2倍, 促使電力設施提高機組熱效率。(2)鼓勵使用乾淨燃料, 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排放標準不區分燃料別, 整併為單一標準值。(3)加嚴並簡化粒狀污染物管制標準, 減低細懸浮微粒排放量, 同時加嚴其前驅物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4)增訂汞排放標準, 管制燃煤電廠汞排放問題。(5) 考量製程特性及整廠排放減量, 增訂起火及停車期間、緊急或備用發電機組、防制設備維修期之標準, 兼顧防制技術可行性及污染排放減量。預估業界必須投入46億台幣的空氣污染改善經費, 以因應新修訂標準之實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shsieh@epa.gov.tw)。

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環檢警通力合作,破獲非法棄置廢污泥集團

        環保署與台中地檢署及環保警察大隊動員超過100人,於(102)年1月17日夜間發動聯合搜索及稽查行動,破獲新竹縣新豐鄉達鑫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鑫公司)於新竹縣北埔鎮非法棄置廢污泥案,查扣9輛大型拖曳車及2台挖土機;另拘提29人。其中於棄置現場8輛清運車輛及1輛載運途中被攔截車輛,涉案9輛車輛司機均已承認載運之廢污泥均由達鑫公司收受污泥之貯坑挖除直接載出,載至棄置地點倒入事先挖好之坑洞,再於上方覆蓋廢土,以規避環保單位稽查。

        環保署表示達鑫公司為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收受工業污泥經乾燥調配後變成土壤改良劑、工程填地材料、低強度混凝土添加料、磚窯廠添加料、熱值燃料添加劑。環檢警等單位自去(101)年9月起發現達鑫公司疑似長期收受工業污泥後,未經處理即委由不法業者聯絡車隊轉運棄置,為有組織性犯罪,經長期監控及蒐集資料,掌握其運作模式與地點,發動聯合搜索稽查。

        環保署行政檢查部分,發現該公司未妥善處理收受之廢棄物及空污、水污防制(治)設備均未能正常操作,計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36、42、46、47、48條(其中未依規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申報不實等均涉及刑責)。

        環保署表示,結合司法機關的環檢警聯合稽查行動屢破獲環保犯罪案件,今後亦會持續通力合作,針對非法環保犯罪業者進行強力稽查,呼籲不肖業者千萬別心存僥倖,一旦查獲確切違法或污染行為,將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究責,若涉有不法利得亦將依法加重裁處。環保署歡迎民眾勇於檢舉,共同打擊不法,維護環境品質。

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新光社區環境改造成果 深獲媒體好評

        環保署署長沈世宏1月16日到臺南市關廟區新光社區參觀環境改造成果,聽取簡報並實地走訪環境改造地點,對新光社區的改造成果及特色讚不絕口並留下深刻印象。

        新光社區位於關廟區的東北角,東接龍崎區,北連新化鎮,面積4.7001平方公里,主要為丘陵地形,東南方有許縣溪支流流貫,屬鹽水溪流域。人口多集中於北寮、南寮、溝仔溪、許厝湖等四大庄頭,舊名嗊哩,民國46年改名為新光里。

        新光里居民以務農為主,受限於丘陵地形,七成作物是鳳梨,其次為綠竹筍,其餘有少數的麻竹及其他農作物。民國五、六○年代一度是人口數2000多人的大村落,近來人口外流,民國99年僅剩299戶、887人,這是設籍數字,實際居住的人口可能只有五、六百人,老年人口站四分之一,高齡化的現象十分明顯,如何為這個老化的社區注入新活力,是非常值得思考的課題。

        幾年前新光社區推動農村再生社區營造與環境生態改善,成為關廟區的典範,新光社區的努力,帶動關廟區其他社區的跟進,東勢與北勢社區正是關廟區參與社區環境改造最努力的社區;新光社區因而結合東勢及北勢社區共同提案,執行環保署101年度社區環境改造計畫,藉由新光的社造經驗,發揮母雞帶小雞的功效,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能量,以各社區間不同的地區屬性與人口結構,改善窳陋地、環境綠美化及山川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護地球為主題,共同啟動關廟區社區間的環保聯合行動。

        經過3個社區共同努力,陸續完成寙陋地綠美化、北寮老街藝術彩繪及農村再生、小黑蚊防治設施,同時發展社區竹細工藝,展現3個社區聯合改造的成果,同時凸顯各自的特色,並獲得環保署101年度社區環境改造計畫成果報告績優聯合型社區。

        沈署長期望藉由此次的環境改造成果,帶動關廟地區其他社區,甚至大臺南市其他社區環境改造,運用民間團體及社區的力量,協助公部門提昇大臺南市的整體環境改造,營造優質的生活環境及品質。

二仁溪風華再出現,暢談清風淨水新園地

        環保署署長沈世宏關心二仁溪污染整治,1月16日赴長榮大學主持「清風淨水-二仁溪風華再現」活動,並參與高雄市茄萣舢筏協會主辦的「二仁溪生態環境教室揭牌儀式」。沈署長表示,二仁溪的整治已有初步成效,近年來沿岸溼地已陸續出現招潮蟹、彈塗魚、白鷺鷥等生物,另因二仁溪髒臭而消失的藤壺,已再出現附著在行船船底,更為二仁溪自然生態添加生物多樣性。環保署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攜手合作,結合當地景觀、文化與生態,重新賦予二仁溪環保、生態及教育意義,達成「水清、魚游、人樂活」之願景。

        沈署長一早即到高雄市茄萣舢筏協會參與「二仁溪生態環境教室揭牌儀式」, 與林文欽理事長、臺南市賴清德市長、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何建旺局長及舢筏協會成員等10人, 共同慶賀二仁溪環境生態教室的成立, 並前往白砂崙溼地, 體驗自然溼地生態多樣性。與會人員肯定舢筏協會率先以船隻巡守污染嚴重的二仁溪, 並自98年起認養原為廢電路板清理後場址, 成功復育為白砂崙溼地。由於協會人員不辭辛勞, 引溪水成渠道讓魚蝦有所棲息, 並種植水筆仔等紅樹林, 使得白砂崙溼地成為生物自然棲地, 並孕育出現今豐富生態。另協會也積極籌備親子教育與學校環境教育的教材, 於今日成為南部地區第一個提供民眾親近自然的生態教室。

        沈署長一行人隨後抵達長榮大學,主持「清風淨水-二仁溪風華再現」活動,本次活動環保署以二仁溪重生為故事,由中央大學呂理德教授及長榮大學洪慶宜教授,以採訪二仁溪沿岸耆老口述歷史、照片蒐集及影像紀錄方式,敘說二仁溪的歷史、文化、變遷與整治過程。高雄市紫竹寺黃碧恭總幹事細說二仁溪上游是竹子的故鄉,早期砍下的刺竹順著二仁溪流到出海口,溪水是很清澈。臺南市二行里宋金樹里長回憶:50年代常在二仁溪畔玩耍戲水,常可抓到螃蟹、沙蝦、臺灣鯽魚等。活動中並邀請整治歷程人物親身說法,為二仁溪環境留下紀錄見證。

        二仁溪早年因廢五金拆解業發展造成河川嚴重污染,環保署自91年起積極與經濟部水利署、工業局、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整合資源積極推動整治,並協調民間團體的力量,全力投入,二仁溪的嚴重污染長度比率已自92年的100%,降到101年的22.4%,顯現了初步整治成效,也開創二仁溪沿岸活化新風貌。

        目前,二仁溪口已有魚苗出現了,溼地沼澤間經常有招潮蟹及彈塗魚從地洞爬出,白鷺鷥駐足棲息於紅樹林稍上,常有魚兒跳出二仁溪水面,沿岸也沒有廢電腦機板堆滿河灘地情景,二仁溪呈現自然生態的多樣性,相信只要來過二仁溪造訪的民眾,都會有相當大的驚喜,歡迎大家一起共同來見證二仁溪生態新風貌。

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廢鉛蓄電池廢酸液綠色處理技術新思維

        從汽機車中所回收的鉛蓄電池還有多少利用價值?依據環保署的估算,以每年廢鉛蓄電池約5萬公噸回收量計算,每年約可回收4萬公噸的鉛及3千公噸的塑膠,可創造新臺幣14億2千萬元的產值!另剩餘的廢酸液,與破碎過程中清洗塑膠碎片產生的廢水混和,以藥品中和處理後排放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惟中和作用所產生的沉澱污泥量多,且需消耗大量中和藥品進行處理,酸資源未加以利用相當可惜。

        鉛蓄電池使用的範圍很廣,從交通工具、行動電話基地台的不斷電系統、緊急照明設備,到大賣場及工廠中所使用的堆高機等無所不在,需求量也越來越高,環保署指出,目前國內廢鉛蓄電池處理業者,主要回收廢鉛蓄電池中的鉛及塑膠,約占處理量的86%,廢鉛板經過回收處理精煉後,可生產再生鉛錠,製成各類鉛產品。而廢塑膠外殼經破碎處理,再製成塑膠粒後,可用於製造塑膠相關產品,後端的回收處理已貼近「從搖籃到搖籃」的理念。

        為了使鉛蓄電池後端回收處理更貼近前述理念, 環保署特別委託研究評估更具環境友善度的廢酸液處理方式, 經研究結果建議在中和處理流程前增設擴散透析設備, 利用陰離子交換膜, 可去除酸液中鉛、鐵等重金屬離子去除率達8成以上, 並回收約8成的硫酸, 回收的硫酸後續可提供廢水處理業者, 應用於廢水處理調整酸鹼值(pH值)。剩下約2成的廢液因硫酸含量低, 接續以中和處理程序可減少藥品劑量, 亦可減少沉澱污泥達50%。而該設備除需使用泵浦以自來水將廢酸液導入擴散透析設備外, 不需要提供額外的能源及添加其他藥劑, 可降低廢棄物及廢水產生, 並減少能源耗用。此外, 經模廠試驗結果, 以月處理量300公噸的中型處理廠為例, 酸性廢水產生量約70公噸, 增設該設備後, 可節省中和藥劑及後端污泥處理成本合計約每月11.4萬元, 如果導入這樣的處理技術及設備, 將兼顧環境面及經濟面的改善, 對環境相當友善的綠色處理方法。

        環保署呼籲,廢鉛蓄電池千萬不要任意丟棄,除了將廢鉛蓄電池送交合法的回收處理業回收外,在廢鉛蓄電池貯存、清運的過程,也要注意將廢電池的電極朝上,整齊堆置在不會受廢酸液侵蝕的棧板上或貯存容器內。棧板和貯存容器要具備收集廢酸液的功能,以避免廢酸液污染地面及土壤。民眾如果有回收方面的問題可洽詢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將有專業人員提供回收相關的資訊與服務,只要大家動手勤做廢鉛蓄電池的回收,將能共同創造美好居住環境。

環保署啟動細懸浮微粒常規手動監測

        環保署自102年1月16日起,定時在該署網站公布全國30站(如附表)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監測數據,該數據係依照標準檢測方法,每3天採樣一次,每次連續採樣24小時,而後樣品送實驗室在無塵環境量測,並經品保程序後產生,通常需時20天左右,監測數據即可公布在環保署網站(網址:www.epa.gov.tw/pm25)。

        環保署表示,細懸浮微粒之監測程序較為複雜,一般可分為手動及自動二種方法,惟監測數據會因方法、原理甚或儀器廠牌而有差異。世界各國多以手動監測數據衡量空氣品質標準。環保署在101年5月公告細懸浮微粒標準,亦規定以手動監測數據為標準衡量方法。

        至於細懸浮微粒自動監測,目前除了美國環保署訂有聯邦等效方法外(Federal Equivalence Methods, FEM),其他國家尚無相關標準監測方法,是以監測數據產生差異,但由於可測得每小時濃度,仍可供預警參考運用。環保署94年間設置之自動監測儀器,仍將持續運轉,監測數據亦將轉換成推估手動測值後,上網公布。環保署目前正參考FEM,進行相關比測工作,以期制訂適用我國之細懸浮微粒自動監測標準方法。

        環保署同時指出,上述30個測站中之豐原測站,因站房所在地點之建物頂樓即將施作工程,暫時無法執行監測,環保署近期將搬遷測站至新址,即恢復該站各項空氣品質監測。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立法院今初審毒管法,創立我國化學品源頭登錄法源

        為建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管理制度,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日(1/10)下午初審環保署所擬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建立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法源依據。

        環保署表示,目前我國並未有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本次修正草案新增化學物質於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數量,經環保署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環保署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且經審查完成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之規定。將可建立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建置我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掌握更多化學物質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以有效掌握於國內使用之各種化學物質及其特性。至於資訊公開及奈米物質之登錄規定,環保署已納入將來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範。

        環保署強調,目前我國化學物質是由各部會分工管理,各部會係分別針對化學物質使用用途或依已知危害特性,依權責進行管制。透過此次毒管法修正,未來環保署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所登錄之資料將提供各部會使用,各部會可依據登錄的資料評估是否加嚴化學物質管理強度或建立各化學物質履歷,來進行化學物質管理。

        本次毒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放置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環保法規立法草案專區,民眾可上網自行下載。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保護桃園藻礁,中央及地方攜手打擊不法

        為維護桃園濱海特有生態地形「藻礁」,環保署於去(101)年4月訂定「桃園藻礁污染源督察管制計劃」,與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針對桃園縣6條主要河川流域之列管污染源326家,強力稽查及深度查核,促使污染源有效改善及降低污染,維護桃園河川與海域。

        環保署表示, 去(101)年該署與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執行該管制計劃, 合計稽查481家次, 告發161家次, 違規比率33.5 %, 其中有7家工廠遭告發並停工改善。另外, 每週定期於各河川出海口採溪水測定pH、水溫、導電度、化學需氧量(COD), 監控河川水質變化, 適時檢討修正稽查管制策略。由101年1~10月老街溪、南崁溪水質監測結果, 比較100年同時期明顯改善, 原來嚴重污染河段(老街溪6.1%及南崁溪24.9%)均已提升為中度污染程度, 未(稍)受污染或輕度污染河段相對增加。另外小飯壢溪、觀音溪、大堀溪及新屋溪4條河川水質亦逐漸呈現穩定, 惟小飯壢溪及觀音溪化學需氧量(COD)偶有變動及偏高, 將依其上游特性加強稽查可疑之污染源。

        環保署表示,該署與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為執行本計畫,有積極突破性的作為:

        (一)為遏止業者於夜間、假日等離峰時段偷排廢水,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訂定「桃園縣污染熱區夜間稽查管制計畫」(簡稱貓頭鷹專案),主動針對桃園縣工業區內高風險事業及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增派人力加強稽查。

        (二)為提昇水污染案件查處時效,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訂定「天羅地網計畫」,選定重要河段試辦建置河川污染監測預警系統(天羅-監視器、地網-水質自動連續監測器),藉由手機簡訊傳輸,即時監控河川水質,若有異常,稽查人員可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查察、蒐證,即時查處。

        (三)環保署實施專案深度查核計畫,查獲多家事業產生廢水未經處理先行貯存於隱密貯槽,再利用夜間由放流口排放,或抽取地下水稀釋偷排等。此類所查獲的違法犯罪樣態,該署101年11月12日發布命令,廢(污)水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排放,惟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填加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廢(污)水方式排放,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8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環保署表示,感謝許多環保團體、河川巡守隊志義工以及地方熱心人士之建言與協助,促使管制順利推展。今(102)年環保署及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將攜手合作繼續打擊不法,呼籲事業能妥善處理廢水,環保團體及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共同維護桃園藻礁生長環境。

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近日有產業界代表提出「環保誤國論」,環保署予以澄清

        近日有產業界之公會代表在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或立法院舉辦之公聽會上提出「環保誤國論」,環保署認為此項發言並不符合國際間經濟發展趨勢與國內主流民意,甚表遺憾。各產業界與政府應密切合作,尋找出符合永續發展的策略,方能營造出優質生活環境。

        我國環境基本法第3條已經揭示,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因此,政府各部會、各企業所有政策皆應同時考量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原則,並非僅由環保署關切及進行管理,不然這種舊思維將使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永遠放在天秤的兩端,一邊高另一邊一定低,衝突不斷。而國際間的新思維是建立以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為基礎的經濟發展策略,帶動國家向前行。

        目前世界各國面臨的選擇是拯救我們的環境並且拯救我們的經濟, 我們面對繁榮和衰退之間必須做成抉擇, 而這樣的抉擇不是犧牲環境所達成的。近年來許多廠商投入節約能源與發展再生能源的發展, 開始創造就業機會, 包括製造和安裝這些節能產品, 這些措施刺激創新也因此帶動新產品之開發, 亦尋求新的消費者。此外, 廢棄物的減量、再生、清潔生產等, 亦是朝著這樣的發展趨勢, 最後, 藉由消費者和企業的選擇, 將使得我們環境中的空氣、水、廢棄物的污染總和減少, 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率, 降低家庭和企業的成本, 整體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 避免破壞我們的環境及避免危害我們後代的子孫, 兼顧經濟與環保發展這才是在提出經濟復甦計畫應思考之方向。

        馬英九總統在就職2周年揭示六大主張:「創新強國、文化興國、環保救國、憲政固國、福利安國、和平護國」,以打造未來黃金十年。其中「環保救國」就是要用綠能來打造低碳家園,全力發展低碳經濟、綠色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馬總統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台灣天然資源不多,但天然災害不少,要將環保當救國運動來辦。而此項工作需要全民一起來推動,相信大部分的企業都願意朝此方向努力,對於有所誤解的企業,環保署願意持續溝通、化解爭議。

        環境影響評估法自84年執行迄今已17年,共計審查完成821案,其中認定不應開發58案,占全部件數7%,在此期間環評審查所費之時間及認定不應開發之比率等,均維持穩定並無顯著之變化,而17年來台灣經濟起伏高高低低,此時經濟景氣低迷,卻歸責於環保工作,是「不可承受之重」,如果不從關鍵因素予以解決,恐造成犧牲了環境,經濟發展仍舊停滯不前。

        環保署再次強調,經濟發展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全民共享的健康、幸福、快樂的生活環境,而不是要營造出少數資本家獲利但苦果卻要全民來負擔的環境,這種「環保誤國論」訴求與極端的環境保護主義,都不是符合台灣全民最大利益,生活、生產、生態都要兼顧的政策,才是一個可長可久的政策。

回應聯合報社論台灣環評困境亟需突破

        聯合報日前刊登社論「台灣環評困境亟需突破」看到問題關鍵所在,甚有見地。惟相關制度調整的建議,已涉及修法層次,茲分析如下。

        依我國環評制度,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3條明定, 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評法第3條第1項規定, 環保主管機關為「審查」環評事項, 應設環評審查委員會;環評法第14條規定, 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許可之規定。因此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明定, 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 內容應涵括「認定不應開發。環評法第3條第2項又規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顯係設計其應「迴避」是否「認定不應開發」之表決。

        該社論認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並沒有明示此委員會是專業意見審查抑或可決審查。但由上述條文規定的「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表決」及「迴避」連串規定的相關性顯示其立法旨意, 環評法賦予環評審查委員會已非僅止於專業審查角色, 尚包括作成「認定不應開發」之「審查結論」, 否則即無「迴避」表決之必要。環評法第13條第2項又規定, 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 作成評估書, 送環保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所有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須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 但「認可」必須本於環評委員會作成的「審查結論」。如「審查」已作成不應開發的結論, 環保主管機關首長加以推翻, 即違反環評法規定之立法旨意。

        因此,如要將環評審查委員會定位為只是專業審查而無准駁權,已涉及要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問題。其實我國環評制度真正的問題所在,是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所提出,參照先進國家創立制度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並賦予該環評審查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替代先進國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這兩項修改的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

        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 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

        以現行矯枉過正的環保法規運作所造成的困境,政府應以

        聽取各界建言後,朝修改環評法的方式建構適合我國國情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較為適宜。

回應中國時報社論「環評」公親變事主 主管機關不見了

        中國時報日前刊登社論「環評」公親變事主 主管機關不見了一文,文中所指環評制度3大困境,實際涉及環評制度中環評審查委員會定位,及責任政治中政府究竟該由誰來「兼籌並顧」社會、經濟、環境三面向的決策?本署回應如下。

        該社論認為,現時環評使主管機關「隠身其後」,並認為環評審查時,應由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修正其所提出之評估書,再由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環評最後的認可責任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不能只有環評會進行審查,主管機關卻不負擔責任。

        事實上, 依我國環評制度,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3條明定, 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由主管機關審查;環評法第3條第1項規定, 環保主管機關為「審查」環評事項, 應設環評審查委員會;環評法第14條規定, 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許可之規定。因此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明定, 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 內容應涵括「認定不應開發」。環評法第3條第2項又規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顯係設計其應「迴避」是否「認定不應開發」之表決。

        由上述條文規定的「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表決」及「迴避」連串規定相關性顯示之立法旨意,環評法賦予環評審查委員會已非僅止於專業諮詢角色,尚包括作成「認定不應開發」之「審查結論」,否則及無「迴避表決」之必要。環評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

        該社論認為「環評最後的認可責任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但環評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環保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所有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確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但「認可」必須本於環評委員會作成的「審查結論」。如「審查」已作成不應開發的結論,環保主管機關加以推翻,即違反環評法之規定。

        如要將環評審查委員會定位為只是專業諮詢而無准駁權,則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修改。該社論認為賦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對於任何影響環境的開發行為均享有否決權,會陷入價值選擇偏執的困境,所以政府決策部門必須拿捏出「兼籌並顧」而求取平衡的決策。

        各界咸認為開發行為准駁的決策必須同時考量社會、經濟、環境三大面向,但這三大面向究應在環境影響評估中,由環保機關來考量及否決,或是依原來環保署送請立法院審議的環評法草案,參照多數國外先進國家的制度,由核發開發許可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責任政治的原理,將環評審查過程發現的事實納入,綜合考量此三大面向,包括環境影響的因素後,作為開發計畫准駁之依據,並負責對外說明准駁之道理,確實值得再予細究。

        我國環評法自施行以來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造成的環境不良影響, 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多元化的演進及我國法制進步必須面對的許多挑戰, 例如環保機關代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否決之決策, 有違責任政治原理, 且環境影響評估由環保機關進行, 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環境因素屬於環保機關之責任。此一思維, 長久下來, 造成各機關不需積極面對環境問題的現象, 因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決策高層失去與環保權益相關者在環評審查的公眾參與過程實戰互動機會, 而失去深入了解環保基本邏輯與形成細緻雙贏開發的創意作為, 並失去快速朝向符合永續發展方向的成長動力等, 都是制度面極須檢討的地方。

        依現行環評法規運作所造成的困境,政府應以聽取各界建言後,朝修改環評法的方式建構適合我國國情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較為適宜。

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回應劉(火冏)錫「拆除美麗灣違建 迎普悠瑪電車」一文對環評制度誤解

        貴報日前刊登劉(火冏)錫「拆除美麗灣違建 迎普悠瑪電車」一文指稱,環保署於台東縣美麗灣渡假村2012年1月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定讞,在被撤銷理由未消除前,本署同意台東縣環保局重啟本案的環評,是踐踏環評法,更為行政權凌駕司法權而憂心國家法治的未來等,因論述內容錯誤,恐造成閱報大眾誤會,本署特予說明。

        事實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的第一次審判,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在「環評通過前」應停止一切施工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9月21日101年裁字第1888號裁定書,亦維持原停止其實施開發行為之判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等行政法法院均明示開發商第一張建照無效,須立即停止開發行為。其意旨係須待「環評通過後」,方得繼續開發行為。其後開發單位完成環評並於97年6月15日通過環評審查,於97年9月21日取得縣政府核發之第二張建照。

        後續民間團體針對美麗灣案發給第二張建照所本的環評結論進行訴訟, 101年1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5號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 並沒有「不得補作環評」的文字。反而是99年9月7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09號撤銷雲林縣林內焚化爐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 對於重做環評審查的期間是否拆除已有建築, 有「重為環評審查之結果為不應開發, 方生應否拆除之問題」的明確論述。另在中科三期95年環評審查結論遭法院撤銷後, 其續審查重新做結論後, 亦經民間團體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1年9月5日100年訴字118判決明示, 「關於環評審查之程序…被告環保署縱未明白宣示重新審查, 只要其實質上已經審查, 即不能認其審查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臺東縣政府為正法院撤銷原環評結論之瑕疵而繼續審查,作成新的環評結論,為正常合法之法制程序,並非劉文所稱踐踏環評法或行政權凌駕司法權。

環保署澄清中科四期環評審查情形 請施月英女士不要誤導社會大眾

        針對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102年1月1日投書蘋果日報「參加環評會議的人傻瓜嗎」一文,施女士僅以最後宣讀之會議結論,臆測其未參與之內部會議內容,而作成「環評結論早在公開會議前就準備好」、「豈不把所有參加環評會議的人當傻瓜」之錯誤性、影射性之評論,為避免以訛傳訛、誤導民眾,環保署特此澄清本案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情形。

        環保署說明, 中科管理局所提「中科四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案, 環保署前已分別於101年10月9、24日(以上為第1次會議)及12月13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 環保署業務單位在每次會議召開前, 都會先彙整歷次會議審查意見, 擬具各種可能之會議結論予會議主席及專案小組討論參考, 101年12月28日所召開之第3次審查會議亦是如此, 環保署必須澄清, 施女士所謂「會議前就準備好的環評結論」共有4個方案, 分別為「建議同意變更」、「建議不同意變更」、「補正後再審」及「補正未符規定予以駁回」, 各方案均由所有參加內部會議之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充分討論, 必要時並同意有關機關發表意見, 最後專案小組決定出「建議同意變更」單一方案提環評大會討論;至於施女士所提「審查結論對照表」, 亦係環保署業務單位就中科管理局申請變更7項審查結論, 彙整歷次會議委員意見, 甚至將12月28日第3次會議環評委員所提意見, 當場立即納入簡報檔彙整, 所有建議結論之依據都於最後結論簡報中完整呈現, 一切透明公開。

        環保署補充說明, 中科管理局本次因應產業轉型及長期水源調整所提變更內容, 並未涉及放流方案之變更, 環評專案小組對於放流方案之看法載明於會議結論:「開發單位變更為引進低用水、低排放產業, 放流水量自12萬CMD降為2萬CMD, 且維持原廢水排放限值, 降低放流水對承受水體之環境影響負荷, 故原『舊濁水溪』及『濁水溪』等2放流方案均仍屬可接受方案, 請開發單位依原審查結論二, 綜合檢討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後, 自行採行較佳方案」;再者, 中科管理局所提7項審查結論變更中, 亦有5項屬對環境有利之變更, 專案小組並於建議變更文字中增列對環境保護之明確負擔;至於施女士認為尚未審查完竣之放流水對農漁業影響、中期調用農水水權等議題, 於98年本案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時已經討論, 並做成審查結論後, 即已認定通過環評審查。而本次變更對環境之影響更為降低, 至於施女士所提議題屬於相關行政機關主管法規(如文資法、漁業法、水利法等)之履行者, 仍應回歸各該行政機關依法執行。

        綜上,環保署希望藉審查過程完整事實之呈現,以免施女士臆測影射之評論,影響外界對環評審查獨立性與專業性之看法,特予澄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