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讓地球微笑-臭氧層保護宣導多媒體設計簡報比賽」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環保署為喚醒全民臭氧層保護意識,並與各國共同宣揚「國際臭氧層保護日」,特舉辦「2012微笑的地球:臭氧層保護宣導多媒體設計簡報比賽」,希望透過學生與社會大眾的創意巧思,將臭氧層保護的觀念與因應行動,以生動活潑的概念,透過平面設計、聲音、影像及多媒體結合簡報之方式呈現。

        環保署指出, 大氣層中的臭氧層(距地球表面15至50公里)能夠吸收太陽光中大部分的紫外線為天然屏障, 保護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免受到傷害。但人類及工業活動釋放至大氣中的氟氯碳化物等物質破壞了臭氧層, 1985年從衛星照片確認南極上空的臭氧層破洞後, 世界各國乃於1987年簽署蒙特婁議定書, 攜手管制削減臭氧層破壞物質(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ODS), 並訂每年的9月16日為「國際保護臭氧層日」。我國雖非蒙特婁議定書締約國, 但自始即遵守蒙特婁議定書, 自1994年起陸續發布相關管制規範, 因應國際管制趨勢之行動方案並提供國內廠商最新國際管制動態, 以達到ODS實質削減之目標。

        為了以活潑生動的方式宣傳臭氧層保護,環保署舉辦本次多媒體簡報比賽。報名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20日止,凡具有年滿16歲(民國85年4月30日以前出生者),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合法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皆可參加。完成的作品應於7月15日前到活動網站上完成報名,並在7月20前將作品及相關資料寄出,就有機會得到最高3萬元獎金等大獎和公開表揚的機會。比賽結果將於9月16日舉行成果發表會,獲獎的作品也將運用到國內外宣導工作上,讓世界各國看到臺灣保護地球的努力成果,以及傑出的創意設計。

        本活動之主題以宣傳臭氧層保護概念為主,依照參賽者所激發出的創作,包括音樂、影像、文字、動畫等,設計一組可用於宣傳我國在臭氧層保護努力或臭氧層保護概念的多媒體宣傳設計檔案。竭誠歡迎各界踴躍發揮創意,創造出任何一個可以吸引全民關心臭氧層保護議題,或是想出一個對保護臭氧層有幫助的創意設計等,以3~5分鐘的簡報形式展演,讓大家分享對臭氧層保護的觀念與創意。

        環保署表示,本活動獲選之作品,後續將公開於網站上供民眾票選「網路人氣王」,而參加網路票選之民眾也有機會獲得小額獎金,以鼓勵全民了解臭氧層保護的觀念,詳細活動內容請見2012微笑的地球,臭氧層保護宣導多媒體設計簡報比賽網頁(http://ozone.saveoursky.org.tw/ozoneday/),亦可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進行查詢。

環保署預告光電產業及科學園區放流水標準草案增訂氨氮管制

        環保署於101年6月1日預告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主要係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生物急毒性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表示,因氨氮排入於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且依據調查結果,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排放量占產業氨氮總排放比率之34%,有必要納入管制。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科技產業特性之項目,總計光電業及科學園區分別管制33項及34項。生物急毒性屬性上宜透過定期監測與管理,並藉由毒性鑑定與毒性減量等方式,規範業者改善水質特性,較單以放流水標準管制,更能促使業者進行原料或製程控管、處理設備功能提升,故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指出,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管制,依既(新)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新設業者之限值為20 mg/L,自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第一階段之限值為75 mg/L,自102年7月1日施行,提出削減計畫者延後至1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惟最遲至106年1月1日應符合30 mg/L。

        環保署亦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fteng@epa.gov.tw)。

環保署預告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增訂戴奧辛管制

        環保署於101年6月1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基於風險管理之理念,對於具戴奧辛污染產生潛勢之事業如紙漿製造業、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以及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且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處理之事業等,新增戴奧辛管制項目。

        環保署表示, 依歐盟國家之調查數據顯示, 每年戴奧辛排放總量中, 水體排放比率僅0.25%, 尚不到1%。國內調查結果亦顯示, 戴奧辛產生潛勢較高之事業放流水, 經處理後之戴奧辛含量, 遠低於美國、日本之放流水排放標準(10 pg I-TEQ/L), 並無污染地面、地下水體水質的疑慮。考量紙漿製造、廢棄物焚化或處理, 以及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且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處理之事業, 其製程及處理流程較具戴奧辛產生之潛勢, 故新增戴奧辛管制項目, 並依既(新)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 新設業者之限值為5 pg I-TEQ/L, 既設業者之限值為10 pg I-TEQ/L, 自發布日起施行。

        環保署指出,紙漿製造業可藉由採用無氯漂白並穩定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以降低戴奧辛產生量;廢棄物焚化應加強進料的管理與污染防制設施的改善,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該署後續將滾動式檢討其他產業放流水標準,以維護環境水體品質。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fteng@epa.gov.tw)。

業者偷排空氣污染物行為 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命停工

        公私場所故意違法偷排空氣污染物要小心了!環保署以解釋令核釋未經許可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所稱情節重大之行為,一旦經主管機關查獲,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命停工,對不法業者祭出重罰。

        環保署表示, 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雖已列舉6款情節重大得命停工之情形, 但未包括偷排空氣污染物, 以致縱使偷排之情節嚴重, 主管機關仍不敢貿然命業者停工。該署為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力道, 積極保護空氣品質, 針對偷排行為, 依法核釋認定以未經許可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 或調整廢氣排放流向, 使其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核定之收集或防制設施排放, 即屬空污法第82條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倘經主管機關查獲公私場所以未經許可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 即可認定其為偷排行為, 依本法規定, 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配合本次解釋令發布,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工廠製程是否有未經許可申請之不明排放管道,一有發現應立即封閉或移除,並確實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避免觸法而遭命停工停業,污染環境又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