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環保署全國公害陳情案件共計受理20萬7,463件,該署對留有連絡方式陳情民眾完成3萬7,047件滿意度調查結果,非常滿意及滿意案件占52.58%,顯示經各級環保機關努力,已有5成以上民眾認同處理結果。
自環保署整合全國公害陳情報案系統以來,公害陳情案件量自民國87年8萬5,768件逐年上升,100年則首度突破20萬件,顯見民眾對環境品質要求日益提高,對切身生活感受明顯影響之環境衛生、機車及裝潢噪音、異味、餐廳油煙、卡拉OK等污染情事,均會藉由電話、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民意信箱等多元便利管道向環保單位陳情。
依據環保署統計,全國各地陳情案件量以臺北市5萬9,627件最多,新北市4萬5,633件次之,臺中市 2萬1,112件位居第三,共占全國案件量60.91%。污染類別以噪音6萬9,458件占33.48%最高,異味污染5萬4,243件占26.15%次之,占全國陳情案件量59.63%。就案件到場處理時效而言,100年度公害陳情案件平均到場處理時效為0.38天,與99年度0.41天,相較縮短0.72小時 。顯示各級環保機關對民眾陳情案件,均能積極、迅速到場處理。
就民眾滿意度而言,環保署去年共完成3萬7,047件公害陳情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占總案件17.86%。調查結果屬非常滿意12.67%、滿意39.91%,二者合計52.58%,表示尚可占39.60%。顯示經各級環保機關努力,有5成以上民眾認同處理結果。民眾對是否依指定時段稽查及污染情形是否有效改善的感受,為影響滿意度之重要因素。環保署表示,將持續加強稽查人員養成教育,強化稽查技巧,以提升民眾滿意度。
環保署表示, 民眾目前仍以電話作為公害污染陳情或抒發情緒之主要管道, 對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專線電話接聽人員, 也會辦理接聽技巧及提升環保專業之教育訓練。此外, 對具有時效性之噪音及異味公害污染案件, 已透過審視法規標準及結合民眾期待研謀改善, 並要求環保單位儘速到場查察, 以免污染事實消失而錯失處理時機, 及將處理結果迅速回覆民眾。同時環保署對於單次稽查未有不符合法規, 但民眾仍持續陳情之案件, 除要求地方環保局加強複查工作, 促使污染源能有效改善外, 對於重大環境污染案件亦改採「深度稽查」, 由功能、處理效率、是否有效操作等面向著手, 以求有效的稽查, 對有不法利得者予以追繳, 以達嚇阻不法作用。
全國環保機關年處理20萬件公害陳情案件View more presentations from epaslideshare.
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回應楊永年教授“爐渣何以引發政治風暴”
有關7月2日媒體刊載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楊永年教授「爐渣何以引發政治風暴?」一文,針對文中所謂之爐渣及其管理提出說明。
廢鋼鐵原料經高溫熔煉成液態鋼液,通入高壓氧氣以加速氧化作用,部分的鐵及其它雜質(如矽、錳)生成氧化物和石灰形成「氧化碴」。鋼液中含氧量過高,需加以還原,先將氧化碴排除,再加入大量石灰石、碳粉等副原料,產生「還原碴」。上述氧化期產出之氧化碴及還原期產出之還原碴合併稱為煉鋼爐碴。
爐碴資源化再利用, 用途廣泛且已行之有年。美國爐碴協會(NSA)於1988 年曾進行爐碴風險評估研究, 證實爐碴是安全且有價值之產品, 可用於道路石料、瀝青混凝土、鐵道碴等正式道路工程上;澳洲方面亦曾進行低強度(20 MPa)爐碴混凝土之相關研究, 並實際應用於人行步道、腳踏車道、邊坡護牆、分隔島及管溝之混凝土骨材;日本愛知工業大學自1993年至2000年進行一系列電弧爐氧化碴之材料基本性質試驗, 物理性質試驗及配比試驗, 顯示電弧爐氧化碴確可做為混凝土之天然砂石之替代料, 在日本以電弧爐氧化碴充當為天然粒料之技術已趨於成熟。
有關文中提及臺南市幾起「不當使用與環境污染」的爐碴事件, 其事件發生主要原因, 係因早期處理不當, 及部分電弧爐煉鋼爐碴常被混入有害集塵灰而棄置。環保署與經濟部多次研商, 經濟部自99年8月起, 多次研商修正「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加嚴其再利用管理, 其措施包括:不得混雜有害廢棄物集塵灰、氧化碴及還原碴應分開貯存管理、分訂再利用方式、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國家重要濕地等地點、爐碴與再利用產品檢測項目、頻率, 再利用產品滯銷貯存之預防管理, 以及規範再利用後產品流向作成營運紀錄及申報機制等。
對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產源產量、貯存之監控、再利用流向管制作為,主要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規範產出爐碴之事業及爐碴再利用機構,均需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請地方環保機關針對列管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之申報資料不定期進行勾稽稽查,以有效追蹤事業廢棄物流向及遏止不法業者違法傾倒。楊教授文章所提管制不明、資訊不透明的情形,事實上近年已積極建立明確之管制機制,廢棄物處理之資訊亦有相關資訊系統可以查詢了解。
楊教授一文所提及之政治風暴個案,文中所提之關注物料「爐渣」,爐渣泛指「脫硫渣」、「水淬高爐石」、「轉爐石」、「氧化碴」、「還原碴」。本案應係指中鋼公司產品脫硫渣,其非屬事業廢棄物,脫硫渣亦有經濟再利用價值,因脫硫渣一般尚含殘鋼10~20%,經篩分後回收鐵,其餘作為粒料產品,可使用於填料或級配料。
廢鋼鐵原料經高溫熔煉成液態鋼液,通入高壓氧氣以加速氧化作用,部分的鐵及其它雜質(如矽、錳)生成氧化物和石灰形成「氧化碴」。鋼液中含氧量過高,需加以還原,先將氧化碴排除,再加入大量石灰石、碳粉等副原料,產生「還原碴」。上述氧化期產出之氧化碴及還原期產出之還原碴合併稱為煉鋼爐碴。
爐碴資源化再利用, 用途廣泛且已行之有年。美國爐碴協會(NSA)於1988 年曾進行爐碴風險評估研究, 證實爐碴是安全且有價值之產品, 可用於道路石料、瀝青混凝土、鐵道碴等正式道路工程上;澳洲方面亦曾進行低強度(20 MPa)爐碴混凝土之相關研究, 並實際應用於人行步道、腳踏車道、邊坡護牆、分隔島及管溝之混凝土骨材;日本愛知工業大學自1993年至2000年進行一系列電弧爐氧化碴之材料基本性質試驗, 物理性質試驗及配比試驗, 顯示電弧爐氧化碴確可做為混凝土之天然砂石之替代料, 在日本以電弧爐氧化碴充當為天然粒料之技術已趨於成熟。
有關文中提及臺南市幾起「不當使用與環境污染」的爐碴事件, 其事件發生主要原因, 係因早期處理不當, 及部分電弧爐煉鋼爐碴常被混入有害集塵灰而棄置。環保署與經濟部多次研商, 經濟部自99年8月起, 多次研商修正「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加嚴其再利用管理, 其措施包括:不得混雜有害廢棄物集塵灰、氧化碴及還原碴應分開貯存管理、分訂再利用方式、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國家重要濕地等地點、爐碴與再利用產品檢測項目、頻率, 再利用產品滯銷貯存之預防管理, 以及規範再利用後產品流向作成營運紀錄及申報機制等。
對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產源產量、貯存之監控、再利用流向管制作為,主要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規範產出爐碴之事業及爐碴再利用機構,均需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請地方環保機關針對列管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之申報資料不定期進行勾稽稽查,以有效追蹤事業廢棄物流向及遏止不法業者違法傾倒。楊教授文章所提管制不明、資訊不透明的情形,事實上近年已積極建立明確之管制機制,廢棄物處理之資訊亦有相關資訊系統可以查詢了解。
楊教授一文所提及之政治風暴個案,文中所提之關注物料「爐渣」,爐渣泛指「脫硫渣」、「水淬高爐石」、「轉爐石」、「氧化碴」、「還原碴」。本案應係指中鋼公司產品脫硫渣,其非屬事業廢棄物,脫硫渣亦有經濟再利用價值,因脫硫渣一般尚含殘鋼10~20%,經篩分後回收鐵,其餘作為粒料產品,可使用於填料或級配料。
2012年7月2日 星期一
環保署預告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為加強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之管制,完備污染場址危害性評估方法,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第11項及第14條第5項規定,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草案,並於101年7月2日進行預告程序,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予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環保署說明,檢討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及「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執行多年之成效,為使場址之列管更具有風險評估之精神,並符合土污法評估要件,基於前二項法令之評估目的相近,故進行相關法令整合,訂定本辦法,內容包括: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方法與評估作業內容、調整控制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條件、處理等級評定排定之優先順序、主管機關基金支應順序之調整等。
環保署表示,污染場址列管關係到不同污染程度之場址能否被妥善管制與處理,而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方法關係到土污基金之運用,本辦法訂定後,可將現行初步評估辦法僅以污染物濃度為主要評估內容,且擴增入風險評估概念進行評估因子修正,將使我國污染場址管理方式,更有風險評估精神,同時場址之列管及土污基金運用更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將於預告修正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預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審查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環保署說明,檢討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及「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執行多年之成效,為使場址之列管更具有風險評估之精神,並符合土污法評估要件,基於前二項法令之評估目的相近,故進行相關法令整合,訂定本辦法,內容包括: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方法與評估作業內容、調整控制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條件、處理等級評定排定之優先順序、主管機關基金支應順序之調整等。
環保署表示,污染場址列管關係到不同污染程度之場址能否被妥善管制與處理,而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方法關係到土污基金之運用,本辦法訂定後,可將現行初步評估辦法僅以污染物濃度為主要評估內容,且擴增入風險評估概念進行評估因子修正,將使我國污染場址管理方式,更有風險評估精神,同時場址之列管及土污基金運用更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將於預告修正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預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審查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環保署修正非塑膠廢容器稽核認證手冊 認證作業更完備
因應「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修正公告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環保署於101年7月1日修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非塑膠廢容器)」,以提升應回收廢棄物進廠品質及受補貼機構運作管理。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訂重點有三,其一為增訂廢玻璃容器分色補貼之管理,查核作業方式及新舊制度措施銜接增訂相關管理等規範;其二為容量17公升以上的廢容器因非屬列管應回收廢棄物,且其外觀與廢容器易於分辨及分類,故修訂納入雜質率計算,以提升廢容器進貨品質;其三為明確規範認證扣量(重)計算方式,修訂受補貼機構違反手冊規定之異常扣量計算方式,以督促受補貼機構恪遵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稽核認證手冊修正後,可促使非塑膠廢容器稽核認證制度更臻於完備。該手冊詳載於環保署資源回收網站(http://recycle.epa.gov.tw/Recycle/index2.aspx),可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訂重點有三,其一為增訂廢玻璃容器分色補貼之管理,查核作業方式及新舊制度措施銜接增訂相關管理等規範;其二為容量17公升以上的廢容器因非屬列管應回收廢棄物,且其外觀與廢容器易於分辨及分類,故修訂納入雜質率計算,以提升廢容器進貨品質;其三為明確規範認證扣量(重)計算方式,修訂受補貼機構違反手冊規定之異常扣量計算方式,以督促受補貼機構恪遵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稽核認證手冊修正後,可促使非塑膠廢容器稽核認證制度更臻於完備。該手冊詳載於環保署資源回收網站(http://recycle.epa.gov.tw/Recycle/index2.aspx),可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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