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環保署針對違反環保法律者加強辦理環境講習並准異地辦理

自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施行後,全國環保機關針對違反環保法律處停工、停業或新台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皆要同時裁處1至8小時之環境講習。至101年2月20日止已有6,972案被裁處環境講習,其中已有1,635件完成,其他尚未完成之案件,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正陸續安排環境講習的時間、地點。環保署呼籲這些違反環保法律者,務必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往報到參加,拒不參加者將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6,972件被裁處環境講習的案件中,51%的案件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且是以車輛排放廢氣不合格為大宗,由於車輛屬於移動性污染源,車籍地址與污染地點常在不同之縣市,因此環保署已協調地方政府讓違反環保法律者可申請異地辦理環境講習,使其能就近參加。

但可申請異地環境講習的對象,是有條件限制的,例如自然人、違反移動性污染源法律者或本身就是移動性污染源,才可以在接獲環境講習通知單後申請異地講習。環保機關在接獲申請後會將案件移送接辦的環保機關接續處理,並且視同請假1次,如果環保機關同意異地參加後,又藉故不參加,那就不准異地,必須回到原來違法地點的縣市參加並且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以避免違反環保法律者故意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