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 體驗寶島好環境

        為鼓勵經環保署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環保署已訂定「102年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可於102年2月28日前,提出計畫申請補(捐)助,最高可補助新臺幣50萬元。

        經環保署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可於102年2月28日前(以環保署收文日為準)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http://eeis.epa.gov.tw), 點選「環境教育補助計畫及成果申請」填妥計畫申請資料、並上傳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後, 公文函送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及核發認證之證明文件(如屬民間團體須再檢附蓋有印信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提出申請補助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所需費用, 每案最高補(捐)助新臺幣50萬元。而接受環保署補(捐)助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優待期間須涵蓋活動執行期間, 並載明於補(捐)助案申請計畫書。

        本補(捐)助計畫,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訊息集錦)或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下載專區/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計畫申請(http://eeis.epa.gov.tw/front/DlZone.aspx)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