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環保署說明北原礦業採礦議題

        有關北原礦業採礦案,環保署表示,飲用水管理條例於86年修正公布,增訂有關劃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禁止區內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之規範,其中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包括採礦。南投縣政府則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於87年劃定公告「公林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該縣政府環保局並於100年2度函復有關北原礦業採礦案,該採礦土地位於「公林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