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環保署回應國衛院溫啟邦研究員對環評制度之評論

        本署針對10月2日及3日國衛院溫啟邦研究員連續於工商時報發表「拖垮台灣的環評制度」一文,說明如下:

        溫啟邦研究員擔任我國國衛院之名譽研究員,從事環境流行病學、職業醫學與流行病學之研究逾二十年,本署至表感佩。

        我國環評法脫胎於行政院於79年送立法院審查之草案,原係類似美國作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並從經濟、社會及環境三個層面通盤考量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開發許可。但經立法院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因此才改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並賦予否決權。

        溫研究員所述「要學就學美國的全套, 風險與利益同時放在天秤上, 將環評把關權交還給各部會…」一節, 本署現行環評制度修正方向係依據行政院邀集各部會研商決議, 短期內將著重於強化環評程序, 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明確化, 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參與環評法程序之功能, 故本署開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的修正。而長期環評制度的修正, 必須在凝聚政府、民間、學術界、產業界的共識後, 才能朝向由環境保護機關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把關的專業諮詢, 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成融入環境考量的正當妥適決策。目前本署進行之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中, 民間團體甚至質疑由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審查之公正性, 因此在此氛圍之中, 短期內尚不宜修正環評法回歸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其次, 本署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係針對開發單位若進行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運作, 必須於環評過程中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本署進行環評審查時, 必須考量評估之步驟與方法是否一致, 因此本署參考美國規範採相同步驟與方法, 先訂定適用於環評審查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評估結果再交由環評委員綜合考量。而文中提及美國最高法院對健康及流行病學石化業的風險已做出判例認定為千分之一, 但文中卻未說明,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是針對勞工的健康風險, 並非針對一般居民而下的判例, 如溫研究員有美國已將該寬鬆標準適用保護一般居民之法規或判例, 希望能請提供本署參考。

        再者,溫研究員表示「風險評估者自己可用不同方法驗證,討論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利用文獻或外部資料佐證,以及必要時提出外部第三者的獨立驗證」之建議,因現行環評制度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辦理評估後經環評會議審查,如果再由開發單位自行提出驗證未具公正性,故第三者的獨立驗證較為可行,本署曾103年2月發文請衛生福利部建議國內有此能力並願意擔任此第三方之執行單位,但迄今似乎未有適合之機構能夠擔當此重責大任。

        如果國衛院願意擔任此一重任,本署非常樂意未來將所有涉及健康風險評估之環評案件,於環評審查會議前將相關資料送請驗證。例如,目前環評審查過程涉及用水計畫書時,經濟部水利署願意承擔責任,先行進行審查並將其審查意見納入環評書件,國衛院亦可以比照此一模式辦理。但建請先行提供有關驗證所需時間及費用等資料,以利社會各界了解,增加健康風險評估驗證會不會又延長了環評審查所需時間及造成更大的不確定性?也就是溫研究員所批評環評制度之缺失,會不會流程更為冗長而非改善?

        至於國光石化環評審查個案, 溫研究員所述「以致許多開發案例如國光石化, 只見風險, 不見利益的分析, 因而胎死腹中」, 明顯與100年國光石化環評實際內容及審查結果不符, 當時國光石化公司係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社會經濟成本效益評估, 評估結果包含「社會成本」(含死亡生命損失、致病住院損失)及「社會效益」分析。本署為釐清該案社會經濟成本效益分析所涉方法論的分歧, 特邀集提出不同方法論的徐世勳教授與陳吉仲教授, 及國內社會經濟有關專家學者, 進行客觀、公開之討論, 國光石化經過各種層面綜和評估後, 政府即以負責任的態度表明不支持國光石化繼續在彰化開發的立場, 開發單位未待本署作成環評審查結論及逕行撤案。

        最後,環評的價值在於行政機關決策制定程序中,藉由民眾參與程序及環境資訊之揭露,得以透明化,要求重視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在決策中考量到環境價值。雖然部分開發案件無法通過環評,但由相關統計分析(見所附圖表)可以清楚看到環評審查件數並未與我國經濟成長率有正相關,如果重大開發計畫不必經過環評審查,將使得所有環境敏感區位皆淪為率爾開發的犧牲品,我國的環境保護形同全面棄守,值得全民深思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