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26日媒體刊載「160萬噸底灰六輕產區堆成2座山」,環保署說明如下: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之石油焦流體化床產出之「副產石灰(底灰)」及「水化石膏(飛灰)」,係91年11月20日經雲林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產品登記,惟因產生量大於使用需求,廠內已堆置超過150萬公噸,去化通路存有疑慮,業經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30日廢止產品登記。
有關廢棄物與產品之認定,環保署100年5月9日業發布解釋令,請地方環保機關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謹慎審理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確認說明合理、製程技術可行、流向無虞,並加強與工商登記橫向聯繫,若有產品堆置、違法使用或造成環境問題者,各目的主管機關即應依各相關法令進行處分。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28日、30日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裁認其為事業廢棄物及廢止產品登記等行政處分,目前尚在行政訴訟階段。
因該二產出物之產品資格尚在訟論中,102年1月30日後產生者,已由雲林縣政府監督妥善貯存於台塑公司廠區內;過去已販售者,如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或致污染環境,應依違法情形或現場實際污染情形,依相關法令為適法處分。
環保署與經濟部將適時檢討釐清具有類似可資源利用物質的資格認定之妥適性,並研擬管理方式,讓產業界及外界有所遵循,避免類似問題產生。如為產品,應依照產品規格、使用用途、使用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屬可以再利用之廢棄物,環保署將協請經濟部納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成為可依法再利用,並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事業廢棄物項目。
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回應環保團體及產業關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立法
104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環保團體除給予肯定外則呼籲政府應落實執法,並具體擘劃因應氣候變遷的作為及期程,惟產業界憂心本法配套措施不明,恐影響產業競爭力。對此,環保署魏國彥署長表示,本法賦予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推行減緩與調適政策的法源基礎,我國正式邁入減碳時代,也是我國願共同承擔且落實減碳義務的積極宣示。本法架構的減量對策係以循序漸進且階段管理方式推動,不論是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效能標準及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均為國際間現行配套作法,環保署將會同相關部會搭配具經濟誘因之政策工具推動落實,預期本法可創造綠色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避免企業未來遭受國際貿易壁壘之衝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根據全球國際(Globe International)6月1日發布最新一期全球氣候變遷立法研究(2015 Global Climate Legislation Study)指出,截至西元2014年底,全世界推動氣候變遷相關立法及政策已高達804項(其中有398部法律),自西元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以來,以每五年翻倍方式成長。此外,共有47個國家已導入碳稅(carbon tax)或總量管制與碳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 system)之碳定價(Carbon Pricing)機制, 64個國家已有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框架。由此可見,我國在因應氣候變遷之立法與政策,均符合國際潮流並與國際同步。
本法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但更強調政府間跨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推動的機制,除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訂定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內容包含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綱領及方案,訂修排放管制執行方案,本法亦將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中央及地方共同推動減量及調適工作。
本法公布施行後,環保署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並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機制,鼓勵自願減量行動;此外亦將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
本法審查過程中,各界對於減量目標是否入法及總量管制施行方式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產業界認為國家減量目標入法過於嚴苛,環保團體則認為目標訂定應更具企圖心等,但朝野立法委員多次邀集本署、經濟部,並與環保團體、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進行溝通協商,終於達成共識。因此,本法除明訂我國2050年的長期減量目標外,亦建立相關調整機制,對於短中程之減量管理則將參考英國的作法,啟動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此外,相關減量對策均有對應罰則,舉凡事業超額排放、規避、妨礙或拒絕受檢、登錄不實等將課以罰鍰或停業處分,對於各界乃至個人進行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研究、管理與推動具績效者,亦訂有獎勵或補助機制。
預期今年年底在巴黎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二十一屆締約國會議(COP 21)中,各國必須談成新的、具有約束力的新氣候協議,並將於2020年生效,以接替同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為因應此一新情勢,本署將以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並重的原則,兼顧產業界、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及全民的期待,整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各界力量共同推動溫室氣體的減量工作。
根據全球國際(Globe International)6月1日發布最新一期全球氣候變遷立法研究(2015 Global Climate Legislation Study)指出,截至西元2014年底,全世界推動氣候變遷相關立法及政策已高達804項(其中有398部法律),自西元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以來,以每五年翻倍方式成長。此外,共有47個國家已導入碳稅(carbon tax)或總量管制與碳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 system)之碳定價(Carbon Pricing)機制, 64個國家已有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框架。由此可見,我國在因應氣候變遷之立法與政策,均符合國際潮流並與國際同步。
本法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但更強調政府間跨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推動的機制,除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訂定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內容包含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綱領及方案,訂修排放管制執行方案,本法亦將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中央及地方共同推動減量及調適工作。
本法公布施行後,環保署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並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機制,鼓勵自願減量行動;此外亦將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
本法審查過程中,各界對於減量目標是否入法及總量管制施行方式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產業界認為國家減量目標入法過於嚴苛,環保團體則認為目標訂定應更具企圖心等,但朝野立法委員多次邀集本署、經濟部,並與環保團體、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進行溝通協商,終於達成共識。因此,本法除明訂我國2050年的長期減量目標外,亦建立相關調整機制,對於短中程之減量管理則將參考英國的作法,啟動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此外,相關減量對策均有對應罰則,舉凡事業超額排放、規避、妨礙或拒絕受檢、登錄不實等將課以罰鍰或停業處分,對於各界乃至個人進行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研究、管理與推動具績效者,亦訂有獎勵或補助機制。
預期今年年底在巴黎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二十一屆締約國會議(COP 21)中,各國必須談成新的、具有約束力的新氣候協議,並將於2020年生效,以接替同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為因應此一新情勢,本署將以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並重的原則,兼顧產業界、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及全民的期待,整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各界力量共同推動溫室氣體的減量工作。
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檢警環揪出彰化縣牛奶溝禍首 5負責人移送法辦
環保署昨再聯合彰化地檢署及環保警察於彰化縣員林鎮東山排水等執行聯合查緝牛奶溝事件污染源,總計出動112人,搜索稽查包括電鍍、製革、染整及化工等高污染事業別5家業者,這5家負責人因排放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廢水及不實申報之事證明確,被移送法辦。
彰化地檢署、環保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及彰化縣環保局針對員林鎮東山排水上游非法事業進行全力掃蕩,當場破獲2家繞流排放含重金屬之原廢水,1家繞流排放高濃度原廢水,1家已被勒令停工仍持續運作並排放含重金屬原廢水,1家申報不實之事業,相關涉案人員已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另外這次行動也查獲有2家隨意排放高濃度醃製廢液之食品製造廠及1家無證排放原廢水之屠宰業亦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告發。
近來彰化縣員林鎮東山排水上游常有非法業者以繞流排放或隨意傾倒方式排放高濃度原廢水,造成下游出現「牛奶溝、可樂溝或咖啡溝」等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污染環境。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4月份接獲情資後,積極進行該區事業之監控及蒐證,由於該區地處偏僻,業者經常利用清晨、中午、晚上及假日隨意排放未處理之原廢水。另在查處過程中更發現該區事業型態複雜,有皮革業、染整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化工業、屠宰業及食品製造業,廢水混雜,難以認定廢水來源,造成蒐證之困難。
經2個月的嚴密監控及蒐證,逐一釐清該區業者之犯罪型態及排放廢水時間及排放物質,在掌握充分證據之後,於6月9日發動檢警環聯合查緝搜索行動,破獲2家皮革業繞流排放含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鉻之廢水,均遠超過放流水標準,其濃度甚至超過放流水標準100倍以上;1家染整業之原廢水未經處理即以軟管繞流排放至道路側溝;1家化工業超抽地下水於製程中使用,為了規避環保稽查人員稽查,每日以定時器啟動及關閉累計型電子式流量計,以避免放流水量超出原許可申請限值;另1家金屬表面處理業,雖經彰化縣環保局勒令停工,該業者仍蓄意違反停工令,持續排放含高濃度重金屬廢水。
相關涉案人員已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帶回製作偵訊筆錄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中排放有害健康物質之事業,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項及刑法190之1條等刑責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其他未涉及刑責之事業,可依水污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令其停工或停業。
環保署強調,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絕不停止,打擊不法環保犯罪也將持續進行。環保署同時呼籲,請業者妥善處理事業廢水,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環保署將會積極查辦,並處以重罰。
彰化地檢署、環保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及彰化縣環保局針對員林鎮東山排水上游非法事業進行全力掃蕩,當場破獲2家繞流排放含重金屬之原廢水,1家繞流排放高濃度原廢水,1家已被勒令停工仍持續運作並排放含重金屬原廢水,1家申報不實之事業,相關涉案人員已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另外這次行動也查獲有2家隨意排放高濃度醃製廢液之食品製造廠及1家無證排放原廢水之屠宰業亦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告發。
近來彰化縣員林鎮東山排水上游常有非法業者以繞流排放或隨意傾倒方式排放高濃度原廢水,造成下游出現「牛奶溝、可樂溝或咖啡溝」等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污染環境。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4月份接獲情資後,積極進行該區事業之監控及蒐證,由於該區地處偏僻,業者經常利用清晨、中午、晚上及假日隨意排放未處理之原廢水。另在查處過程中更發現該區事業型態複雜,有皮革業、染整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化工業、屠宰業及食品製造業,廢水混雜,難以認定廢水來源,造成蒐證之困難。
經2個月的嚴密監控及蒐證,逐一釐清該區業者之犯罪型態及排放廢水時間及排放物質,在掌握充分證據之後,於6月9日發動檢警環聯合查緝搜索行動,破獲2家皮革業繞流排放含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鉻之廢水,均遠超過放流水標準,其濃度甚至超過放流水標準100倍以上;1家染整業之原廢水未經處理即以軟管繞流排放至道路側溝;1家化工業超抽地下水於製程中使用,為了規避環保稽查人員稽查,每日以定時器啟動及關閉累計型電子式流量計,以避免放流水量超出原許可申請限值;另1家金屬表面處理業,雖經彰化縣環保局勒令停工,該業者仍蓄意違反停工令,持續排放含高濃度重金屬廢水。
相關涉案人員已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帶回製作偵訊筆錄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中排放有害健康物質之事業,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項及刑法190之1條等刑責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其他未涉及刑責之事業,可依水污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令其停工或停業。
環保署強調,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絕不停止,打擊不法環保犯罪也將持續進行。環保署同時呼籲,請業者妥善處理事業廢水,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環保署將會積極查辦,並處以重罰。
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維護海洋環境 環保署公布海底垃圾首次調查結果
夏日將至,海邊一向是民眾遊憩消暑的熱門去處,為維護優質的海灘環境,環保單位及許多民間團體均積極投入清除岸際垃圾。然而除了海邊的垃圾外,在海底的情形又是如何?其從何而來?會造成什麼影響?相關問題值得我們探討與重視。
海洋本身不會產出垃圾,海洋垃圾主要來自陸域隨河川流入或在岸際被丟棄的固體廢棄物。歐盟於西元2013年使用拖網研究東地中海與黑海地區海底海洋廢棄物情形,總計收集5,398件海洋廢棄物,近半為塑膠類(占49.6%),其次為金屬類(占8.7-22%)及玻璃瓷器類(占6-22%)。進一步分析塑膠類廢棄物,其中塑膠袋占50%,塑膠瓶占17.5%,塑膠膜占13.5%,捕魚留下的垃圾如釣魚線與魚網則占6.7%。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103年辦理後壁湖、潟湖、核三廠入水口、南灣眺石東側等地區之淨海成果,海底垃圾組成以廢棄繩索及漁網(約占70%)為最大宗,餘為塑膠製品及鐵鋁罐,各約占10%。
環保署表示,為瞭解我國海底垃圾現況,環保署於104年3月22日至5月19日間,挑選全臺6處港口、河口及岩岸地形區域,以人員潛水方式執行「臺灣海域污染清除處理調查計畫」。本次以臺南安平港、卑南溪口、蘭陽溪口、淡水河口、墾丁南灣及佳樂水等地進行調查,在距岸約300公尺處,選定100×100公尺(10,0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2人1組方式潛水進行海底垃圾調查及清理作業。
本次海底垃圾調查清除件數共計24件,其中以鐵鋁罐件數為最多,共撿拾11件,其次為塑膠袋、塑膠瓶及玻璃瓶/罐,並有拾獲廢輪胎、廢棄漁網及橡皮管等較大型之海底垃圾,共計清除海底廢棄物17公斤。分析調查結果,初步檢視臺南安平港、卑南溪口、蘭陽溪口及淡水河口等4處河口、港口地區沒有發現大量海底垃圾,主要可能為安平港區調查處遊客較少,而卑南溪、蘭陽溪及淡水河口調查區位於河流出海口旁激浪區,且海底為沙質地形,海底垃圾易受浪湧推動影響沖打至岸上。墾丁南灣及佳樂水地區為礁岩地形,於海底則有發現廢棄漁網、橡膠管及廢輪胎等較大型的海底垃圾,其中廢棄漁網覆蓋在礁岩上,易對當地生態造成危害。
環保署指出,透過執行「臺灣海域污染清除處理調查計畫」,除了初步檢視臺灣海域各類地形中海底垃圾之情形,亦期望透過公布相關海底垃圾調查結果,能拋磚引玉,讓各級政府及民眾正視維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性。海底垃圾多數來自陸域與海岸未妥善清理之廢棄物,環保署後續將持續推動廢棄物源頭管理及減量措施,並預計於明(105)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底垃圾清除工作。同時也呼籲民眾前往海邊從事相關遊憩行為時,能將產生之廢棄物攜回妥善清理,不要任意拋棄,如有發現相關不法行為,亦歡迎民眾舉報,共同維護海洋環境。
海洋本身不會產出垃圾,海洋垃圾主要來自陸域隨河川流入或在岸際被丟棄的固體廢棄物。歐盟於西元2013年使用拖網研究東地中海與黑海地區海底海洋廢棄物情形,總計收集5,398件海洋廢棄物,近半為塑膠類(占49.6%),其次為金屬類(占8.7-22%)及玻璃瓷器類(占6-22%)。進一步分析塑膠類廢棄物,其中塑膠袋占50%,塑膠瓶占17.5%,塑膠膜占13.5%,捕魚留下的垃圾如釣魚線與魚網則占6.7%。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103年辦理後壁湖、潟湖、核三廠入水口、南灣眺石東側等地區之淨海成果,海底垃圾組成以廢棄繩索及漁網(約占70%)為最大宗,餘為塑膠製品及鐵鋁罐,各約占10%。
環保署表示,為瞭解我國海底垃圾現況,環保署於104年3月22日至5月19日間,挑選全臺6處港口、河口及岩岸地形區域,以人員潛水方式執行「臺灣海域污染清除處理調查計畫」。本次以臺南安平港、卑南溪口、蘭陽溪口、淡水河口、墾丁南灣及佳樂水等地進行調查,在距岸約300公尺處,選定100×100公尺(10,0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2人1組方式潛水進行海底垃圾調查及清理作業。
本次海底垃圾調查清除件數共計24件,其中以鐵鋁罐件數為最多,共撿拾11件,其次為塑膠袋、塑膠瓶及玻璃瓶/罐,並有拾獲廢輪胎、廢棄漁網及橡皮管等較大型之海底垃圾,共計清除海底廢棄物17公斤。分析調查結果,初步檢視臺南安平港、卑南溪口、蘭陽溪口及淡水河口等4處河口、港口地區沒有發現大量海底垃圾,主要可能為安平港區調查處遊客較少,而卑南溪、蘭陽溪及淡水河口調查區位於河流出海口旁激浪區,且海底為沙質地形,海底垃圾易受浪湧推動影響沖打至岸上。墾丁南灣及佳樂水地區為礁岩地形,於海底則有發現廢棄漁網、橡膠管及廢輪胎等較大型的海底垃圾,其中廢棄漁網覆蓋在礁岩上,易對當地生態造成危害。
環保署指出,透過執行「臺灣海域污染清除處理調查計畫」,除了初步檢視臺灣海域各類地形中海底垃圾之情形,亦期望透過公布相關海底垃圾調查結果,能拋磚引玉,讓各級政府及民眾正視維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性。海底垃圾多數來自陸域與海岸未妥善清理之廢棄物,環保署後續將持續推動廢棄物源頭管理及減量措施,並預計於明(105)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底垃圾清除工作。同時也呼籲民眾前往海邊從事相關遊憩行為時,能將產生之廢棄物攜回妥善清理,不要任意拋棄,如有發現相關不法行為,亦歡迎民眾舉報,共同維護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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