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回應媒體刊載「160萬噸底灰六輕產區堆成2座山」

    104年6月26日媒體刊載「160萬噸底灰六輕產區堆成2座山」,環保署說明如下: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之石油焦流體化床產出之「副產石灰(底灰)」及「水化石膏(飛灰)」,係91年11月20日經雲林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產品登記,惟因產生量大於使用需求,廠內已堆置超過150萬公噸,去化通路存有疑慮,業經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30日廢止產品登記。 

        有關廢棄物與產品之認定,環保署100年5月9日業發布解釋令,請地方環保機關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謹慎審理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確認說明合理、製程技術可行、流向無虞,並加強與工商登記橫向聯繫,若有產品堆置、違法使用或造成環境問題者,各目的主管機關即應依各相關法令進行處分。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28日、30日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裁認其為事業廢棄物及廢止產品登記等行政處分,目前尚在行政訴訟階段。 

        因該二產出物之產品資格尚在訟論中,102年1月30日後產生者,已由雲林縣政府監督妥善貯存於台塑公司廠區內;過去已販售者,如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或致污染環境,應依違法情形或現場實際污染情形,依相關法令為適法處分。 

        環保署與經濟部將適時檢討釐清具有類似可資源利用物質的資格認定之妥適性,並研擬管理方式,讓產業界及外界有所遵循,避免類似問題產生。如為產品,應依照產品規格、使用用途、使用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屬可以再利用之廢棄物,環保署將協請經濟部納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成為可依法再利用,並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事業廢棄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