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回應王毓正教授「環保署擴張解釋旅館『興建或擴建』包括『完成後之使用』」

        回應王毓正教授的回應文,請先看下面兩項關於悠活渡假村的假設狀況:

        狀況一、悠活渡假村如果從民國88年一開始就以興建的六區集合住宅,做集合住宅使用,就是合法的,不會有任何問題。民國95年如果悠活要將此合法的六區集合住宅改建為一般旅館時,即屬於環評法規定旅館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且不得切割為小於一公頃的一區及二區來規避環評。即使有人主張已建好的合法集合住宅,剛好不須改建就可做為旅館使用,因此沒有興建或擴建行為而可免實施環評,各界也不容許環保署輕易採信而不進行審查吧!

        狀況二、悠活渡假村如果在民國88年時一開始就可以合法地興建六區旅館,也合法的作為旅館使用,即使民國89年環保署依環評法規定旅館要實施環評,也不會溯及既往地要求進行環評。

        但是真正的狀況是,悠活渡假村在民國88年時一開始以興建集合住宅的建照,違法興建六區的旅館,並且長期以合法的集合住宅使用執照違法經營旅館,違反了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

        解讀王毓正教授在回應文中的敘述:「環保署欲引用環評法第4條有關『開發行為』之定義,完全就是擴張解釋旅館『興建或擴建』包括『完成後之使用』。」顯示王教授忽視悠活渡假村可被承認所擁有合法身分的法律狀態是屬於狀況一,而非狀況二。也就是說,悠活渡假村成為已「興建或擴建」旅館的合法法律狀態,因違法而根本不存在。在其追求合法的過程,環保署依照其擁有的合法法律狀態,要求其以狀況一的程序進行環評,並無王教授所稱擴張解釋的問題。

        王教授是法律教授, 本案關鍵是要談法律, 還是要談既成事實?似乎王教授認為悠活渡假村的旅館已「興建」及營運是既成事實, 要求屏東悠活渡假村環評就是環保署擴張解釋。如果是既成事實就要接受, 那何以台東美麗灣渡假村切割面積避開環評, 即使房子蓋好了, 還是被要求不得營運且要進行環評, 甚至有許多的主張要求拆除已蓋好的房舍。這些現象顯示王教授似乎認為悠活違反建築法、國家公園法或發展觀光條例在先是可以被容忍, 可以遷就旅館已建的既成事實而主張免環評, 而美麗灣違反環評法在先所建旅館就不能被容忍, 是不得遷就的既成事實。這種對不同個案做選擇性容忍違法的主張, 須要清楚交代出不會互相矛盾的理由。

        本署整理出屏東悠活渡假村與台東美麗灣渡假村兩案的比較表(如附檔)。此兩案在民國94年以後的法律狀態是非常類似的,違法開發旅館、切割避開環評等。但是兩案違法在先,各自在追求合法化的過程,因主事地方政府的不同,國家公園及東海岸維護受到重視的程度不同,違反不同法律受到譴責程度的不同等等,受到公民團體、藝文界及法界人士的差別看待。此兩案所受到譴責或辯護的差異極大,社會公義基準何在,如何可求而得,的確耐人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