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提升為民服務之效益,縮短人民申辦案件處理時間,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第7條,一旦通過後,申辦案件之完成審查及延長審查期間將由90日縮短為50工作日。
環保署於95年7月6日發布施行「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其中第7條明定:「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90日內完成審查」、「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單位後得延長審查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90日為限」。
該署表示,經評估檢討現行審查作業,擬縮短審查及延長審查期間並明確以工作日做為日數計算基準,申請單位所檢具之文件及資料如齊備者,審查期間將縮短於50工作日完成,倘因內容複雜未能審查完成,得延長審查時間1次,並以50工作日為限,以提升審查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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