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回應環保團體及產業關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立法

  104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環保團體除給予肯定外則呼籲政府應落實執法,並具體擘劃因應氣候變遷的作為及期程,惟產業界憂心本法配套措施不明,恐影響產業競爭力。對此,環保署魏國彥署長表示,本法賦予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推行減緩與調適政策的法源基礎,我國正式邁入減碳時代,也是我國願共同承擔且落實減碳義務的積極宣示。本法架構的減量對策係以循序漸進且階段管理方式推動,不論是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效能標準及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均為國際間現行配套作法,環保署將會同相關部會搭配具經濟誘因之政策工具推動落實,預期本法可創造綠色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避免企業未來遭受國際貿易壁壘之衝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根據全球國際(Globe International)6月1日發布最新一期全球氣候變遷立法研究(2015 Global Climate Legislation Study)指出,截至西元2014年底,全世界推動氣候變遷相關立法及政策已高達804項(其中有398部法律),自西元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以來,以每五年翻倍方式成長。此外,共有47個國家已導入碳稅(carbon tax)或總量管制與碳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 system)之碳定價(Carbon Pricing)機制, 64個國家已有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框架。由此可見,我國在因應氣候變遷之立法與政策,均符合國際潮流並與國際同步。 

        本法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但更強調政府間跨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推動的機制,除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訂定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內容包含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前述綱領及方案,訂修排放管制執行方案,本法亦將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中央及地方共同推動減量及調適工作。 

        本法公布施行後,環保署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並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機制,鼓勵自願減量行動;此外亦將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 

        本法審查過程中,各界對於減量目標是否入法及總量管制施行方式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產業界認為國家減量目標入法過於嚴苛,環保團體則認為目標訂定應更具企圖心等,但朝野立法委員多次邀集本署、經濟部,並與環保團體、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進行溝通協商,終於達成共識。因此,本法除明訂我國2050年的長期減量目標外,亦建立相關調整機制,對於短中程之減量管理則將參考英國的作法,啟動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此外,相關減量對策均有對應罰則,舉凡事業超額排放、規避、妨礙或拒絕受檢、登錄不實等將課以罰鍰或停業處分,對於各界乃至個人進行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研究、管理與推動具績效者,亦訂有獎勵或補助機制。 

        預期今年年底在巴黎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二十一屆締約國會議(COP 21)中,各國必須談成新的、具有約束力的新氣候協議,並將於2020年生效,以接替同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為因應此一新情勢,本署將以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並重的原則,兼顧產業界、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及全民的期待,整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各界力量共同推動溫室氣體的減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