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美麗灣渡假村的訴訟律師及學者,希望拆除美麗灣渡假村已經興建的建築後,再來補作環評。在民主社會他們有權表達他們的期望,但不應該用欺騙的語言,誤導他們的跟隨者及社會大眾。
在美麗灣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並沒有「必須先拆除再補作環評」的文字,反而是類似的案件,在雲林縣林內焚化爐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有明確論述「除非環評審查最後認定為不應開發,否則並無拆除的問題」。
訴訟律師及學者不能把自己的期望說成是法院的判決,不能一直用「主張不必先拆除就是踐踏司法」,這樣的字眼來欺騙及動員群眾,企圖以此影響即將召開環評會議中的環評委員決定。
環保署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科三期公民訴訟之99年訴字第1179號判決, 明確說明:「為保護開發許可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並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自難以維護環評法規範功能為由, 擴大解釋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無效之情形, 而認為在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 始作成之開發許可, 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後遭撤銷者, 亦有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之適用。」還有該判決中亦提及『被告內政部既非環評法第7 條及第14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原告主張被告內政部開發許可亦有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顯非可採』該見解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30 日以100年判字第2263號作成確定判決在案。另於該判決中亦針對我國多階段行政處分之特性作補充陳述, 該判決認應依有關「分階段行政程序」及「接續行政處分」之行政法法理認定, 接續行政處分於先行程序行政處分遭撤銷後, 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置。
請大家看清楚,美麗灣案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二字第36號判決主文,係命台東縣政府應作成命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並未提及應加以拆除;想當然爾,原告原始訴之聲明內容亦絕對與拆除違建無涉,現在該學者卻朝向『不是必須要判決指出必須拆除才須拆除』為主張,如此論述混淆視聽。
其實李建良教授於台灣法學雜誌第211期中亦曾表達看法『對於違法開發行為已完成之部分,主管機關得否命其除去或回復合法的狀態?單從環評法第22條規定來看並無命其拆除或回復原狀之明文,主管機關非得依該條規定命其除去違法開發結果或回復合法的狀態,非無疑問』。
王毓正教授提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856號判決肯認其主張並據以撤銷中科四期的開發許可等語;其實今年10月11日之該判決係基於區域計劃法管轄範圍內權責所作判決, 與環評法無涉。該判決文指出「科學園區之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許可及土地徵收與補償, 彼此間雖互有關連, 惟其主管機關、作業程序、所適用之法令均有所不同, 法律要件與目的亦屬有別, 不可混淆, 本件系爭開發案之環境保護、自然保育等, 係屬環保署所為環境影響評估之權責範圍」, 與本案基於區域計劃法撤銷中科四期的開發許可的考量無關, 況且中科四期迄今並無環評結論被撤銷之判決, 王毓正教授之論述顯有誤植。
如果本案就是司法實務及法學專家常論述說明的多階段程序行政處分,就應該讓該案件回歸法制程序中,由應負責處理之權責機關,台東縣政府,在我國法律制度之下,審慎妥當處理,而非得由訴訟律師及學者一再將自己的主張說成是法院的判決,持不同見解即以踐踏司法責難,企圖扭曲的方式施壓,讓民主法治之路越行越遠!
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事業的環保責任與榮耀-環保署101年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得獎名單揭曉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選拔活動」為環保署表揚事業機構致力於減廢、再利用管理成效之獎項,101年得獎名單已正式出爐,今年共21家事業得獎(名單及績優特點如附件),頒獎典禮於11月30日假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進行頒獎典禮暨觀摩活動,由環保署長沈世宏親自頒獎公開表揚得獎事業,並勉勵事業得獎是一種榮耀,也是一種責任。
當日活動亦邀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襄盛舉,現場展示海報、成品,展現減廢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各項努力經營成果,藉由表揚得獎事業及觀摩活動,鼓勵其他事業能以得獎者為楷模,建立各行業推動妥善清理事業廢棄物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的典範與模式,同時提供同業間互相切磋的機會。
環保署表示,今年共有48家事業報名參選,該署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從參選事業中選出「特優」8家、「優等」13家,其餘進入複評之8家列為「優良」,創下歷年最高紀錄,參選事業表現優異、競爭激烈、各具特色,得獎事業能脫穎而出,實屬難得。
減廢、廢棄物妥善清理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一直是環保署努力的方向,「資源循環零廢棄」更是推動重點策略之一,綜觀今年評選情形,得獎事業涵蓋工業、醫療、教育、科學園區及農業等領域,可發現環保工作已廣泛於各行各業,並持續落實及深耕。
本年度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選拔相關活動訊息,可至環保署「全國資源回收再利用資訊網」之事業績效優良獎專區查詢。(網址:http://waste1.epa.gov.tw/ier_web/)
當日活動亦邀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襄盛舉,現場展示海報、成品,展現減廢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各項努力經營成果,藉由表揚得獎事業及觀摩活動,鼓勵其他事業能以得獎者為楷模,建立各行業推動妥善清理事業廢棄物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的典範與模式,同時提供同業間互相切磋的機會。
環保署表示,今年共有48家事業報名參選,該署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從參選事業中選出「特優」8家、「優等」13家,其餘進入複評之8家列為「優良」,創下歷年最高紀錄,參選事業表現優異、競爭激烈、各具特色,得獎事業能脫穎而出,實屬難得。
減廢、廢棄物妥善清理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一直是環保署努力的方向,「資源循環零廢棄」更是推動重點策略之一,綜觀今年評選情形,得獎事業涵蓋工業、醫療、教育、科學園區及農業等領域,可發現環保工作已廣泛於各行各業,並持續落實及深耕。
本年度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選拔相關活動訊息,可至環保署「全國資源回收再利用資訊網」之事業績效優良獎專區查詢。(網址:http://waste1.epa.gov.tw/ier_web/)
環保署訂定「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
為防護國人免於遭受人為發射源所產生之電場、磁場及電磁場的過量曝露,環保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下轄之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ICNIRP)所訂定之一般民眾環境電磁場曝露指引,於101年11月30日發布「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該曝露指引亦為國際多數國家所遵循,相關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 該署前曾於90年1月12日公告我國「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此建議值係參考ICNIRP於1998年所發布之指引, 惟ICNIRP鑑於所發布之指引至今已逾10年, 該組織爰參酌最新之醫學、科學及科技研究技術, 針對1998年訂定的標準進行重新檢討, 並於2010年重新公布低頻曝露指引。此外, 依據立法院公聽會決議事項及環保團體訴求, 要求該署儘速檢討修正「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之公告名稱及內容, 以避免社會大眾誤解其意涵。爰此, 該署為更新並調和國際最新規範, 同時因應立法院公聽會決議事項及環保團體訴求, 乃綜合參酌ICNIRP 1998年及2010年所公告之曝露指引, 訂定「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
環保署指出,所訂定之曝露指引係以避免危害人體健康為立足點,並以科學研究為基礎,針對科學上已確定之電場、磁場及電磁場短期曝露造成之急性效應影響,選擇對人體健康產生效應之電磁場曝露量,再乘以1/50的折減係數作為制定曝露指引的依據,亦即遵循曝露指引可保護公眾免於遭受極低頻、低頻與射頻短期曝露時產生之急性效應影響。
環保署表示,針對民眾關切之長期曝露影響,依據ICNIRP審慎評估流行病學和生物學研究數據之結論,截至目前為止並無足夠之科學證據顯示與非游離輻射具有因果關係,故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針對長期低劑量之曝露並無需額外降低曝露指引。不過,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非游離輻射長期曝露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問題,已依循預防原則精神,提出相關預防措施之風險管理建議供各國參考,爰此,該署即參酌世界衛生組織所提相關建議事項,將預防措施精神納入曝露指引中。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相關預防措施之執行事項將另訂定預防措施作業規範進行管理。
環保署指出,由於現行我國非游離輻射管制及管理事項,係依據行政院部會分工辦理(各部會分工表如附件),例如現行我國電力(高壓電塔、變電所等)及電信(行動電話基地臺、廣播電臺等)管制事項係分別由經濟部(電業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主政,該署爰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曝露指引納入所管相關法規或規範中進行管制,以有效管制(理)相關非游離輻射發射源之環境曝露。
環保署表示, 該署前曾於90年1月12日公告我國「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此建議值係參考ICNIRP於1998年所發布之指引, 惟ICNIRP鑑於所發布之指引至今已逾10年, 該組織爰參酌最新之醫學、科學及科技研究技術, 針對1998年訂定的標準進行重新檢討, 並於2010年重新公布低頻曝露指引。此外, 依據立法院公聽會決議事項及環保團體訴求, 要求該署儘速檢討修正「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之公告名稱及內容, 以避免社會大眾誤解其意涵。爰此, 該署為更新並調和國際最新規範, 同時因應立法院公聽會決議事項及環保團體訴求, 乃綜合參酌ICNIRP 1998年及2010年所公告之曝露指引, 訂定「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
環保署指出,所訂定之曝露指引係以避免危害人體健康為立足點,並以科學研究為基礎,針對科學上已確定之電場、磁場及電磁場短期曝露造成之急性效應影響,選擇對人體健康產生效應之電磁場曝露量,再乘以1/50的折減係數作為制定曝露指引的依據,亦即遵循曝露指引可保護公眾免於遭受極低頻、低頻與射頻短期曝露時產生之急性效應影響。
環保署表示,針對民眾關切之長期曝露影響,依據ICNIRP審慎評估流行病學和生物學研究數據之結論,截至目前為止並無足夠之科學證據顯示與非游離輻射具有因果關係,故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針對長期低劑量之曝露並無需額外降低曝露指引。不過,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非游離輻射長期曝露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問題,已依循預防原則精神,提出相關預防措施之風險管理建議供各國參考,爰此,該署即參酌世界衛生組織所提相關建議事項,將預防措施精神納入曝露指引中。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相關預防措施之執行事項將另訂定預防措施作業規範進行管理。
環保署指出,由於現行我國非游離輻射管制及管理事項,係依據行政院部會分工辦理(各部會分工表如附件),例如現行我國電力(高壓電塔、變電所等)及電信(行動電話基地臺、廣播電臺等)管制事項係分別由經濟部(電業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主政,該署爰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曝露指引納入所管相關法規或規範中進行管制,以有效管制(理)相關非游離輻射發射源之環境曝露。
環保署與各界共同發展土水技術,持續為地球環境打拚
環保署為提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並培育本土專業人才,與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共同合作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與技術提昇計畫」於本(101)年11月30日假國家圖書館辦理成果發表會,會議將以調查、整治、底泥與其他類進行23團隊之研究發表,現場有海報、設備實體或影片之展現,除肯定各計畫成果外,亦將推廣本土研發技術,達到成果分享與經驗交流。
環保署指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涉及領域甚廣,從調查、檢測分析、到現地模場與整治技術,皆需投入大量研發能量。為此環保署從99年起便與各學術研究單位合作進行相關研究,希望藉此培養國內土水專業人才,並發展本土化技術,以厚植我國產業競爭力,期使我國之土水技術能持續居於亞洲領先地位並與先進國家接軌。
環保署說明本計畫成果包含同位素、化學指紋、生物指標、環境法醫、雷射激發螢光圖譜等方法提升調查技術,並以生物、化學、電動力整治等方式進行整治技術研發,其研究涵蓋重金屬、石油碳氫化合物、戴奧辛及爆炸性等土壤、地下水及底泥之污染,部分計畫亦以現地進行技術之驗證,以期使各計畫能實際運用於污染場址。
環保署表示,我國的土水整治工作亟需產官學三方積極合作,政府單位扮演政策執行推手,技術提升則仰賴學術研究機構的投入,其成果可應用於未來實務工作上,藉由專業的顧問及工程公司執行,以獲得最大成效。環保署將持續進行技術發展,並結合各方能量以共同為地球環境打拚。
環保署指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涉及領域甚廣,從調查、檢測分析、到現地模場與整治技術,皆需投入大量研發能量。為此環保署從99年起便與各學術研究單位合作進行相關研究,希望藉此培養國內土水專業人才,並發展本土化技術,以厚植我國產業競爭力,期使我國之土水技術能持續居於亞洲領先地位並與先進國家接軌。
環保署說明本計畫成果包含同位素、化學指紋、生物指標、環境法醫、雷射激發螢光圖譜等方法提升調查技術,並以生物、化學、電動力整治等方式進行整治技術研發,其研究涵蓋重金屬、石油碳氫化合物、戴奧辛及爆炸性等土壤、地下水及底泥之污染,部分計畫亦以現地進行技術之驗證,以期使各計畫能實際運用於污染場址。
環保署表示,我國的土水整治工作亟需產官學三方積極合作,政府單位扮演政策執行推手,技術提升則仰賴學術研究機構的投入,其成果可應用於未來實務工作上,藉由專業的顧問及工程公司執行,以獲得最大成效。環保署將持續進行技術發展,並結合各方能量以共同為地球環境打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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