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3沖3洗農藥瓶 資源回收保環境」 第2梯次巡迴回收活動開始了

  為加強農民回收農藥廢容器前,先沖洗及分類回收的觀念,環保署自本(104)年5月起至11月止,舉辦30場「3沖3洗農藥瓶 資源回收保環境」巡迴回收活動,深入偏遠地區及農業鄉鎮宣傳「3沖3洗再回收」的觀念。請農友將農藥廢容器以清水沖洗3次,再栓緊瓶蓋後交給回收人員,沖洗液則可作為稀釋之農藥使用。 

        環保署表示,農藥廢容器,除可交由各縣市回收商或當地清潔隊回收外,亦可透過部分農會及農藥行協助回收。該署另外辦理巡迴回收,則是再強化農友資源回收的觀念,並協助農友回收農藥廢容器。 

        本年度巡迴回收作業共分3梯次辦理,主要以偏遠地區及農作物產銷班較多的縣市為主。第1梯次,共8場次已於5月5日至6月24日辦理完畢,第2梯次於7月7日至8月25日分別於新竹縣五峰鄉、臺中市霧峰區、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溪州鄉、二林鎮、芳苑鄉、雲林縣元長鄉、高雄市六龜區、桃源區、花蓮縣壽豐鄉、光復鄉、臺東縣東河鄉及鹿野鄉舉辦,總計13場次,每場次活動有3個回收點。活動當日,只要回收沖洗乾淨的農藥空瓶每1公斤,即可兌換清潔用品1份,歡迎農友踴躍參加。第3梯次巡迴回收作業的時間及地點,環保署將另外發布訊息。 

        活動相關問題,除可上環保署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最新消息查詢,亦可電洽該署回收基管會楊先生,聯絡電話02-2370-5888分機3312或張先生分機3318;或洽受委託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曾先生,聯絡電話:02-2384-4188分機241。 

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

環保署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

環保署已完成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次修正工作並發布施行,對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眾參與程序予以更明確化,並加強環評書件之品質及審查效率,強化環評審查結論之行政與社會安定性。 

        本次修正重點係為建立更為廣泛與開放的公民參與程序,讓溝通本身更具效率、建設性與合理性,並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持續互動回饋,使得開發計畫順利推動;另明定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之資料,以提升其正確性並縮短期環境現況調查所需之時間;對於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2或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開發行為,於第一階段所提交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格式也重新規範,以提升環評審查效率。 

        本次作業準則配合環評法施行細則同步修正,於103年7月16日辦理法規預告,接續召開多場次公聽會、研商會,廣納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之意見後予以修正,對於環評程序有重大之變革,使得我國環評制度更加完整並符合國情之需要,回應社會各界之期待。

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全球因應氣候變遷經驗分享、成果豐碩

新聞圖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辦的「2015 氣候變遷國際研討會:追求共同未來的行動方案」甫於6月30日圓滿落幕,透過為期一天半的會議活動,藉由臺灣、美國、日本、泰國、越南、秘魯等國家氣候變遷政策主政官員及智庫專家學者等發表專題演講,從全球環境基金及國際碳市場推動經驗談起,廣泛地就低碳發展路徑策略、「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籌劃等課題進行互動討論,除增進國內各界對因應氣候變遷作為的瞭解外,並提供我國許多寶貴的見解與借鏡。

        6月29日研討會下午第一場以氣候政策與策略為題,邀請到市場準備夥伴(Partnership for Market Readiness, PMR)計畫主持人Xueman Wang女士,就世界銀行(World Bank)協助多個開發中國家籌備INDC計畫進行分享,並以中國大陸為例,解析其INDC籌備經驗。美國Stratus顧問公司執行副董事長兼營運長Dr. Charles Herrick則以美國近期公布INDC的規劃,談如何藉由政策工具願景達到國家目標,同時透過聯邦實務案例說明,增進各國對美國氣候行動的認識。

        研討會下午第二場以氣候行動數據為主軸,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第二工作組副主席Prof. Eduardo Calvo Buendía,首先介紹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暢談如何由科學證據對氣候風險進行評估,進而達成氣候調適解決方案,也讚許臺灣在相關氣候變遷研究上提出甚多貢獻。日本國立環境研究所社會與環境系統研究中心主管Dr. Toshihiko Masui則分享日本拓展低碳社會國際研究網絡的經驗,具體提出對未來低碳社會發展願景的可能規劃方向。中央大學大氣物理研究所王國英教授則分享臺灣產官學研各界通力合作,結合長榮海運及中華航空,在全球跨境溫室氣體大氣觀測上的階段性執行成果,展現在氣候變遷基礎科學研究上的貢獻與國際夥伴合作關係。

        6月30日研討會由清華大學范建得教授報告揭開序幕,從全球氣候金融的發展與創新技術育成機制的連結談起,並就我國能源及環境領域專業技術在國際上扮演角色,與協助其他國家實務經驗進行說明,無論是在調適或減緩方面,臺灣均有能力拓展更多國際合作契機。接續由越南自然資源與環境部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與低碳經濟處副處長Mr. Nguyen Van Minh介紹該國籌劃INDC的經驗與初步成果,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制基礎架構,除了越南政府跨部門協調及分層合作外,也獲得聯合國發展計畫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與德國技術合作公司( the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GIZ)的協助。

        來自泰國自然資源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管理與協調辦公室氣候變遷政策與策略部門主管的Dr. Pathratipa Sansayavichai,報告泰國在氣候行動上的具體作為,規劃依據該國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來擬訂該國的INDC,以西元2005年為基準年,目標在西元2030年要減少7-2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除利用生質能發電,也將透過建立永續發展的交通系統等來達成減排目標,她強調唯有政府採取實際行動,始能發揮政策預期效果。最後,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胡耀祖所長從能源及技術觀點廣為介紹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方案,包括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提升等相關政策措施、澎湖低碳島推動規劃等,並分享工研院協助緬甸建立太陽能發電系統的相關經驗,強調技術研究發展與政策連結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環保署表示,為對抗全球暖化及因應氣候變遷,臺灣與世界其他國家都在密切關注全球氣候公約諮商談判發展,並依據各國自身國情特性,執行多元的減碳政策與配套措施,以貢獻一己之力;在今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更將賦予我國運用具法律約束力的減量策略及經濟工具,來整合跨部會政策以落實減碳工作。本次研討會雖然已經劃下圓滿的句點,但過程中許多精彩的專題演講與會議資訊,歡迎各界有興趣人士可以逕至活動專屬網站下載瀏覽(http://unfccc.saveoursky.org.tw/2015iccc/)。

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回應媒體刊載「160萬噸底灰六輕產區堆成2座山」

    104年6月26日媒體刊載「160萬噸底灰六輕產區堆成2座山」,環保署說明如下: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之石油焦流體化床產出之「副產石灰(底灰)」及「水化石膏(飛灰)」,係91年11月20日經雲林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產品登記,惟因產生量大於使用需求,廠內已堆置超過150萬公噸,去化通路存有疑慮,業經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30日廢止產品登記。 

        有關廢棄物與產品之認定,環保署100年5月9日業發布解釋令,請地方環保機關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謹慎審理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確認說明合理、製程技術可行、流向無虞,並加強與工商登記橫向聯繫,若有產品堆置、違法使用或造成環境問題者,各目的主管機關即應依各相關法令進行處分。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28日、30日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裁認其為事業廢棄物及廢止產品登記等行政處分,目前尚在行政訴訟階段。 

        因該二產出物之產品資格尚在訟論中,102年1月30日後產生者,已由雲林縣政府監督妥善貯存於台塑公司廠區內;過去已販售者,如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或致污染環境,應依違法情形或現場實際污染情形,依相關法令為適法處分。 

        環保署與經濟部將適時檢討釐清具有類似可資源利用物質的資格認定之妥適性,並研擬管理方式,讓產業界及外界有所遵循,避免類似問題產生。如為產品,應依照產品規格、使用用途、使用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屬可以再利用之廢棄物,環保署將協請經濟部納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成為可依法再利用,並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事業廢棄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