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落實總統政見 環保署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相關立法 首批納管第一批公告場所將於7月1日啟動管制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身體健康,環保署依據馬總統政見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立法工作,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第2個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並使國內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的維護管理工作,邁向新的里程碑。

        環保署依據該法授權,已於101年11月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法規命令;另於103年1月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將自103年7月1日生效啟動列管公告場所。

        第一批公告場所應列管對象,共9大類型,計466個場所,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不同類型場所具有不同管制規模、區域及室內空氣污染物。環保署未來將持續逐批擴大列管公告場所對象,希望藉由有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改善,減少國人呼吸道相關疾病的發生及健保醫療的支出,並建立各部會共同合作與協助,以保障全體國民的身體健康。

        環保署呼籲,維護良好室內場所空氣品質,保障國民健康是您我共同期待,大家共同努力,讓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可以深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