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廢四機回收流向追蹤作業更順暢,提高民眾報廢廢四機的便利性,該署自101年4月1日起免除販賣業者之申報義務,改由回收、處理業申報收受情形。為給予回收、處理業者充分作業時間,該署已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將業者申報期限由現行的5日延長為7個工作日。另為輔導業者依規定申報,對於違反規定的業者,環保機關將先予書面勸導,若業者於3個月內違反規定達5次,或經勸導補正申報,屆期未補正時,始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應回收廢棄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及業者可自行上網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