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垃圾費徵收應反映成本

        針對報載新北市議員評論環保署核定台北市及新北市隨袋徵收垃圾費費率有差別待遇情形,環保署澄清如下: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垃圾清除處理費徵收方式包括隨水費徵收、按戶徵收(針對非自來水用戶)及隨袋徵收三種方式,環保署並針對三種方式分別訂有徵收費用的計算公式,地方政府應依垃圾清除處理成本及公式訂定公告垃圾收費費率,以確保所收取的垃圾費能夠支付垃圾清除處理相關經費。

        環保署表示,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垃圾費徵收費率由地方政府依成本及公式計算訂定, 無須報環保署署核准或備查。101年新北市政府依成本及公式計算垃圾袋費率為每公升0.4元, 經議會審議時被要求調降為每公升0.38元, 故新北市政府於101年4月至9月間, 以鼓勵民眾配合垃圾分類為由三度函請該署同意其不依成本及公式計算的費率收費。因新北市政府此項規劃並不符合法規計算成本的規定, 且考量民眾因「隨袋徵收」政策配合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已享有減少垃圾費支出的成果做為鼓勵, 過度調降費率, 反而將降低分類及減量的誘因及鼓勵程度, 故該署函復新北市政府仍應依成本及公式計算費率。

        至於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調降其垃圾費徵收費率,迄今並未向環保署函報其調整的作法及調整所據以計算的細項內容。環保署強調,地方政府應依垃圾清除處理成本及公式計算垃圾費徵收費率,以確保所收取的垃圾費能夠支付垃圾清除處理相關經費,維持清理體系的運作,並符合污染者付費的精神。因此本案環保署要求地方政府依廢清法辦理,並未有新北市議員所稱環保署對兩市有差別待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