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環保署回應台灣時報「無事不談 殺悠活,救美麗灣?」一文

        環保署對悠活案及美麗灣案的處理態度一致,並無政治考量,說明如下: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以BOT方式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全區面積約5.9956公頃經營,卻先以0.9997公頃提出申請興建旅館以規避環評,本署認定違反環評法,於96年7月9日函請臺東縣政府依環評法第22條處分,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美麗灣公司隨即停工,並辦理全區5.9956公頃的環評。目前已經通過環評審查,符合環評法的規定。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起陸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建築執照, 並取得1~6區集合住宅使用執照時, 隨即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將全區經營旅館, 總面積為1.5公頃。嗣後,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切割出1、2區不足1公頃的方式, 申請變更原集合住宅做為旅館使用, 以規避環評方式合法化, 而縣政府於95年10月核給旅館(第1、2區)登記證。本署於悠活事業近日提出全區(6區)環評說明書申請審查時, 發現其違反環評法, 即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命其停止開發行為(即停止旅館之營業行為, 恢復集合住宅之使用)。

        這兩案均為地方政府所管轄,環保署在知悉違法事實時,並未區分藍綠,均立即主張地方政府應依據環評法,要求停止開發行為,於其履行環評法規定後方可同意其繼續開發營運。環保署對兩案的執法要求一致,並無政治考量或拿環團作為政治工具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