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聯盟要求針對服貿協議開放環境服務業應進行政策評估,環保署說明如下:
一、服貿協議環境服務業我方市場開放清單包括:污水處理服務業、廢棄物處理服務業、廢氣清理服務業、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5項, 開放承諾為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 提供經銷服務。陸方環境服務業的開放清單7項(多開放自然和風景保護及衛生服務), 承諾事項為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臺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 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大陸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 提供環保服務。
二、這些環境服務業並非新開放項目,而是自98年6月30日起已分批公告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至今4年多只有27萬4千美元的投資金額,因此其對國內的影響非常輕微。但是中國大陸除開放我國業者赴大陸投資外,同時承認國內業者在臺灣的經驗實績可以作為在中國大陸競標之實績,且中國大陸在「十二五」以後將投入大筆經費改善環境汙染,對我國環境服務業而言是龐大商機,如透過此次簽署服貿協議能讓我國環境服務業進入大陸市場,將可提升我國環境服務業之競爭力,幫台灣業者創造商機。
三、為何開放了四年,大陸環境服務業來台投資這麼少?主要是我國環保法規要求業者改善的時間早,目前已過了投資尖峰期。加上我國環境服務業的市場規模比起大陸要小很多,因此環境服務業投資者目前趨勢是往大陸投資,對國內的影響輕微。
四、大陸環境服務業來台投資,要依照國內各項環保法規先取得各種許可後始得營業。這方面的要求跟國內的業者的要求一樣,不會有大陸業者來台投資的環保要求就可以打折或優待。如有違法除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外,亦會依行政罰法追討不法利得。
五、環保聯盟表示,長期以來台灣環境服務業表現不佳,任意傾倒廢棄物、隨意排放廢水。事實上,環境服務業是為了改善環境而提供業主有關環保工程顧問、施工、作業或代操作等服務的業者,環保聯盟陳述的問題,屬於其服務的業主是不是要守法及政府執法是否嚴厲的問題,並非服務業本身的問題。環境服務業是幫忙處理污染物,並不是污染物的製造者,不會加重我國環境的負擔與影響。
六、綜合上述分析,環保署認為以目前兩岸環境服務業的規模及過去四年中國大陸來台投資環境服務業的金額,加上環保署已建置一套完整的環保法規,透過嚴格的稽查及管制後,大陸環境服務業來台投資對國內環境的影響輕微,無需進行政策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