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延續輪胎生命 守護道路安全

        輪胎廢棄後可應用在道路鋪築,延續使用壽命,成為道路安全的守護者。為展現廢輪胎橡膠瀝青的工程成效及環保效益,環保署取得工程單位的支持,已規劃104年分別於桃園市及臺北市,試辦廢輪胎橡膠瀝青道路鋪築工程,進行各項成效監測。

        近年來在美國、日本、歐洲及中國大陸皆有以橡膠瀝青混凝土做為道路工程鋪築材料的實務應用經驗,國內廢輪胎運用於苗栗轄內台一線道路鋪築路段,在經過逾十年的試用與養護,不管是路面穩定值的維持抑或是養護經費的節省,皆可兼顧,且相較一般瀝青道路具有噪音較低及較高的二氧化碳減排效益等優勢。

        環保署近年來藉由執行「廢輪胎橡膠瀝青鋪面應用拓展暨監測」專案工作計畫,持續進行廢輪胎橡膠瀝青鋪面技術拓展工作。因橡膠瀝青拌製須採用特別之機具設備,今年以試鋪工程規模,引進來自美國之移動式橡膠瀝青拌製設備,配合試鋪工程作業。

        本(103)年度,該署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協商合作並取得支持,將快速道路及載重路段作為試鋪作業優先選擇,並已進行相關路段調查,預計104年辦理擇定路段試鋪工程。後續也將進行長時間的工程成效及環境監測(參見附表1及附表2),研提技術使用手冊及工程規範,作為國內工程單位選用橡膠瀝青材料的作業參考依據。

        橡膠瀝青材料應用在道路鋪築上,將使輪胎在廢棄後,仍然可以展現完美的再生效能,創造國內廢輪胎物質回收的再利用價值及提升資源永續利用的環境效益。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環保署公告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為因應部分廢容器處理管道可能有受阻的問題,環保署於103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8條,明定廢容器於回收處理管道有受阻之虞時,可交由該署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焚化處理,以紓解回收後無去化管道之問題。

        環保署表示,依現行規定,回收之廢容器非經該署許可,不得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但廢容器於處理設施停止運作或處理能量不足時,會造成回收處理管道受阻,衍生廢容器長期貯存之環境衛生問題及回收後無去化管道之民怨,該署於是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明定廢容器處理設施停止運作達半年或處理能量未達前一年廢容器產出量之二分之一,致回收處理管道有受阻之虞時,回收之廢容器得交由該署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焚化處理,不需先經許可,以暢通廢容器回收處理管道。

        環保署表示,該標準已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正。相關修正條文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詢。

環署勇阻毒水一波波 有效嚇阻暗管排放

        環保署、彰化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彰化縣環保局103年大規模針對彰化地區電鍍業者偷排廢水聯合查緝行動成果豐碩,明年將持續執法,希望業者愛鄉、愛土,妥善處理廢水,不要再心存僥倖,造成環境污染。

        自去年底開始,環保署與彰化地檢署透過檢警環結盟機制,在檢察官與環保人員不分晝夜利用各項蒐證器材,展開連續5波大規模之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相關事業以暗管長期偷排電鍍廢水造成農地及河川污染事證,除依法督導地方政府勒令停工之家數多達19家,部分事業因同時涉犯刑法第190條之1放流毒物致生公共危險罪,經彰化地檢署偵辦起訴者計有28人。

        由於電鍍製程的特殊性與複雜性,查核電鍍業相較於其它產業,有較易混淆,不易查核之特性。不肖業者繞流排放廢水通常直接透過暗管,以採固定或移動(軟管)方式,不定時排放,且大多集中於夜間,排放口甚至設於人煙罕至地點,目的皆為規避檢查。本次藉由檢警環聯合查緝不法,調整傳統之督察方式,以深度查核方法,並運用如透地雷達及管線探測儀等新式科技儀器,將設有掩體無法執行行政檢查之空間逐一清查,成功破解許多事業利用高壓馬達、大型貯槽、管線及電子控制開關等違規手法。

        在環保署幾波強力查緝後,環境執法效果已明顯呈現於東西二、三圳灌溉渠道水質監測結果上,水質由查緝前符合灌溉標準比率之81.0%逐漸上升至92.2%。而且在幾波大規模查緝行動後,不肖廠商接連遭停工處分,五金零組件之電鍍單價也因此大幅上漲。該署呼籲業者應妥善處理廢水後再排放,不要再將私人利益轉嫁於環境成本,影響國土安全及民眾健康。

        環保署並強調,行政結合司法的環境執法力道絕對不會減弱,環保署也依5波的查核經驗,特別訂定「電鍍業深度查核手冊」,讓地方環保局稽查人員在稽查電鍍業的廢水處理設施時更容易上手,希望業者不要挑戰公權力,共同永保青山淨水的好環境。

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環保署修正發布「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環保署為持續推動電動二輪車共通電池政策及鼓勵業者踴躍改裝使用共通電池,於103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第4條,將補助期間延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

        環保署表示,節能減碳議題日益重要,受到各方重視,購買電動二輪車(包括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低污染車輛的民眾顯著增加,為配合環保署共通規格電池之推動期程及持續鼓勵業者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該署已將補助電動二輪車業者改裝使用共通電池之時間延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環保署呼籲目前已經改裝完成的業者儘速通過測試取得合格證明,讓更多電動二輪車可以合法上市販售,尚未改裝完成的業者,則儘速完成改裝並送測試,提升使用共通電池電動二輪車車款數量及市占率,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及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