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環保機關針對違反環境教育法第19條之機關(構)、學校進行全面清查並限期改善

環保署近日已對違反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之機關(構)、學校進行全面清查,並將違反名單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出限期辦理通知書,如屆期仍不辦理,將處分該機關(構)、學校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機關首長、校長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還要來上1至8小時之環境講習。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有3種情況,第1種未訂定101年環境教育計畫,第2種為未申報100年環境教育成果,第3種有申報成果但未達全體員工參與,共計有434個機關違反。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針對上述3種違法情況,開立、寄發限期辦理通知書。

環境教育法99年6月5日公布,並自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在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而全體員工、教師、學生也應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因此過去1年半的時間,環保署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教育機關,舉辦了近70場的網路系統申報說明會、辦理各機關(構)、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的訓練班、研習營、說明會等,另成立080-000-1540諮詢專線及環境教育輔導團,必要時請專家學者親自前往輔導,因此在全國應申報的7,331個機關(構)、學校,在第1年的申報率就超過9成,顯見大多數的政府機關(構)、學校都能配合此項法律落實執行。

從所在地分析,100年度環境教育成果完成率最高的是澎湖縣高達100%,其次為雲林縣99.71%,而最低的是連江縣,僅8成完成申報。101年度環境教育計畫申報,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及澎湖縣,都已達100%,而連江縣還是不到8成,也是全國最低的申報率。

環保署再次呼籲,環境教育對我國永續發展有重大之影響,各公部門應為民表率並確實遵守法律之最基本要求,環境教育應該是快樂的學習,希望不要演變成被罰款後才勉強去做,這將失去環境教育法立法之原意。

相關環境教育資訊可至環境教育管理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http://eeis.ep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