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環保署修正環評法裁量基準,並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將不法利益納入裁處

有關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罰鍰,環保署已於98年發布實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該署續檢討修正該裁量基準,將違反環評法上義務,應實施而未實施該義務所得「不法利益」,納入裁處;該署同時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提供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執法準據,預定自發布日生效,詳細內容將刊登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違反環評法之罰鍰額度,依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均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至於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區間內如何裁處,係依前述裁量基準辦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依現行環境執法實務,以裁處罰鍰為主要的制裁方法,然違反環評法之行為,可能同時有依法應支出之防治(制)措施或其他相關成本,因違法而未支出,受有不法利益。

該署為符合環境正義,參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罰鍰額度亦應審酌因違反該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與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事項,且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時,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額度之限制。

另該署為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對前述違反環評法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及裁處方式,同時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作為準據;該作業要點包括主管機關派員監督之相關事務、開發行為違反環評法規定裁處罰鍰應考量之因素、及前述所得利益期間之計算與計算範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