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臺塑六輕工業區VOCs排放監察院調查結果

        針對臺塑六輕工業區自民國99 年迄101 年底發生多起工安事故及遭檢舉之異味空污事件,經監察院調查,於102年1月15日提案糾正行政院及雲林縣政府。環保署特此摘錄監察院糾正文中有關臺塑六輕工業區VOCs排放量之調查結果如下,希望藉此讓外界了解雲林縣政府依法應履行之權責,並釐清該府101年9月發布誤導民眾,且經環保署要求更正其公函及新聞資料之實情:

        監察院調查結果:

        一、六輕工業區VOCs 排放量不得超過4,302 公噸/年, 既屬「93 年環評核定之排放量上限」暨「環評審查結論載明之內容」, 雲林縣政府自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 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 其許可證內容, 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規定, 據實納入該工業區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後核發, 並切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 條賦予該府之職權, 切實追蹤查核、稽查及處分, 以督促六輕工業區確實嚴守排放量勿超過「環評核定量」之限制, 進而維護轄內空氣品質;易言之, 雲林縣政府不應核定超出環評核定量之VOCs 許可排放量, 突顯該府101年9月12日府環空字第1013632293 號函載明:「……六輕工業區許可排放量合計應為4,341 公噸/年, 已超過環評核定總量(4,302 公噸/年)……」等語之矛盾與邏輯失序, 實難可採。

        二、雲林縣政府上開公文及所發布新聞資料載明之多處內容尚與事實難以契合如下:101 年9 月12 日公文載明「…三、依據環保署99 年12 月六輕計畫總體評鑑報告定稿本第4-175 頁表4.6-3 四期環評係數與空污費繳費係數之排放量與空污費差異…如以環保署公告之法規係數計算, 則排放量高達19,799公噸/年。四、有關環保署公告之TEDS7.1(l00 年l 月公告)雲林縣NMHC 之排放量於石油煉製業為9,773 公噸。五、……且根據環保署資料, 六輕製程設備元件及燃燒塔等VOCs 排放之查核值, 顯示六輕總VOCs排放量每年已超過9,000 公噸」等節:經查, 「六輕計畫總體評鑑報告定稿本」係屬環保署委託研究計畫之綜合研究資料, 雖由該署編印, 然刊載之內容尚難逕全然代表該署之立場或自行調查研究之成果, 且該定稿本第4-175 頁之表4.6-3 毫未提及雲林縣政府前述公文所提及「19,799公噸/年」、「9,773 公噸」等數據, 而其係源自該定稿本之參考文獻(第九章、參考文獻、雲林離島工業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檢討部分之第15 篇):「97 年度加強離島工業區空氣污染物整合執行計畫, 雲林縣環保局, 98年6 月」, 顯然係雲林縣環保局之計畫成果(註:環保署於該定稿本已明確標明其係屬參考文獻, 並於第4-175 頁以表4.6-3[15]及資料來源:[15]等呈現)

        三、又, TEDS 資料庫登載之六輕工業區排放量資料, 係由雲林縣環保局負責登錄及修正, 並經該局於100 年8 月間完成查核後, 修正登錄基準年96 年VOCs 排放量為3,965 公噸/年, 並未超出環評核定量4,302 公噸/年。101 年9 月11日新聞資料:「…三、…另101 年8 月公布之TEDS8.0 版所公告石油煉製業NMHC 排放量降為124公噸……」一節, 經查環保署於該新聞發布之前, 尚未完成TEDS8.0(基準年99 年)版之定稿資料, 遑論公開於網絡。凡此雲林縣政府於上開公文及新聞資料除毫未敘明, 有刻意隱匿資料來源之嫌外, 尤率諉指其係源自該定稿本及環保署, 明顯悖離事實, 誤導視聽。

        四、尤有甚者, 100 年六輕工業區VOCs 排放量為3,739 公噸, 既甫經雲林縣環保局於101 年6 月間查核所得, 並經該局發函確認無虞, 明顯低於環評核定量4,302 公噸/年, 該府相關新聞資料及公函對此竟毫未提及;倘該局如「預見」該工業區至101年底, VOCs 實際排放量將超出環評核定量, 自應審慎估算、查核, 充分把握前開各會議研商之時機, 提出具體事證及該府前開公函所提及「19,799 公噸/年」、「9,773 公噸」等數據充分討論, 卻未見該局斯時提出具體佐證資料加以釋明。況且, 該局既早於98年間自「該局加強離島工業區空氣污染物整合執行計畫成果」出爐後, 即已獲悉該工業區VOCs 排放量高達19,799 公噸/年, 斯時即應善盡職責及時揭露, 公開真相, 豈能逾3 年後, 迨101 年9 月間始大作文章, 究係該局長期知情而隱匿不報, 或早已明知該數據不實, 卻猶據此登載於上開公函及新聞資料, 藉此挑起事端誤導民間團體之虞, 在在啟人疑竇。

        綜合監察院上述調查結果,雲林縣政府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發布誤導民眾之公函或新聞資料,導致損害中央政府形象之結果,並衍生外界對於環評公信力之錯誤解讀。顯示當時環保署刊登報紙廣告,要求蘇治芬縣長應公開向縣民說清楚其誤導行為,是環保署爭取社會公評的作為自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