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102年6月13日王榮章先生「讓公文飛」一文,涉公文流程及屏東縣政府應依法辦理說明書之審查,環保署特此說明:
一、環保署收到「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依法辦理相關程序審查及查證作業,茲說明如下:
(一)墾管處於102年4月9日函轉「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保署,環保署於102年4月11日收到墾管處之公文及說明書後,立即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規定進行程序審查,並未通知悠活公司繳交審查費進入實體審查,亦即本案尚未進入正式審查程序階段。
(二)環保署從說明書所載內容發現本案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情事,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歸屬之疑義,立即於102年4月12日簽辦本案若由該署審查時之審查原則,並會辦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及法規單位,釐清環評管轄權、處分機關以及審查原則等事宜。該署當時即認為悠活公司違法情事應先除去後,始得辦理後續審查作業,以符合環境正義。隨後於102年5月2日陳報署長先行召集署內相關單位討論,之後再於102年5月6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悠活麗緻渡假村環境影響評估疑義研商會議」,釐清相關事實。
(三)依據102年5月6日會議結論,「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之主管機關均為屏東縣政府,請屏東縣政府依會議結論辦理。
(四)由於屏東縣政府表達其非屬本案之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為求審慎,於102年5月10日發函請內政部確認「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內政部於102年5月21日函復該部及墾管處均非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墾管處當時係為求時效,代函轉書件請環保署審認辦理環評等事項。
(五)環保署於102年5月28日函復墾管處,表示該處102年4月9日函轉說明書至環保署審查,因一般旅館(旅館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環保署依法無法受理審查,請墾管處轉知業者將說明書送屏東縣政府審查。
(六)墾管處於102年6月4日函請悠活公司將說明書送屏東縣政府審查,悠活公司於同日即將說明書送請屏東縣政府審查。
綜上,悠活案之相關公文,環保署均依規定辦理,且該署於釐清相關事實證據後,即函復墾管處表示該署依法無法受理審查,請墾管處轉知業者將說明書送屏東縣政府審查。
二、環保署再次重申「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環評法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理由如下:
(一)縣(市)政府依據交通部發布之「旅館業管理規則」辦理旅館業登記發照及營業之管理。縣(市)政府於接受旅館業者申請後, 審查發現不符合該規則之規定時, 得駁回申請, 審查認定符合規定後發給登記證;對旅館業者營業期間檢查發現不符合該規則規定時, 除得處以罰鍰外, 情節重大者, 並得廢止其登記證, 無登記證而營業者, 「發展觀光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均訂有罰則。上述規定均說明, 縣(市)政府為旅館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除有登記發照之准駁權外, 對營業違規亦有處罰鍰及廢照之管轄權。因此, 縣(市)政府為最終審定及核准旅館業得以營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符合成為旅館業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之條件。
(二)依目前位於國家公園的觀光旅館, 交通部(觀光局)為最終核定其為觀光旅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家公園管理處雖對其建築作為觀光旅館之興建及使用有同意權, 但國家公園範圍內觀光旅館之環評書件, 仍應由交通部(觀光局)轉送本署審查, 而非由內政部(營建署)或國家公園管理處轉送;至位於國家公園內之一般旅館, 縣(市)政府做為最後核定其成為旅館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與國家公園管理處對其建築作為一般旅館之興建及使用有同意權時之法律關係, 與交通部(觀光局)管轄在國家公園的觀光旅館時狀況相同。因此, 在國家公園範圍內之一般旅館環評書件, 仍應由作為一般旅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縣(市)政府, 轉送作為環評主管機關的縣(市)政府審查。
本案悠活公司為「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申請旅館業(一般旅館)登記證,其環評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墾管處及環保署均無相關法令規定可以委託屏東縣政府代審,該府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