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2年9月12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包括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及以既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等2個議題。
一、 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目前經濟部公告96個水庫, 集水區範圍以水庫大壩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認定, 面積約占台灣36%。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等反應其地方民意而建議修正「認定標準」中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環保署自100年起即針對該議題進行檢討修正, 迄今曾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會議結論為水庫集水區管理宜朝分類、分級、分區考慮)、委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辦理「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之環評管理策略研擬」專案研究計畫、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3次公聽研商會議及3次法規修正預告, 並充分審酌各界所提意見後修正發布。本次修正僅針對「工廠」及「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開發行為, 說明如下:
(一)96個水庫分級之原則為屬內政部公告之重要水庫集水區者、屬100%為公共給水者、位於第一級水庫集水區之上游者、經依水質水量敏感度分析篩選者(分析因子包括泥砂淤積敏感、水質敏感、影響民生用水極鉅、河川水體分類為甲類等4項, 4項因子中符合3項者)、或依公聽會意見須特殊考量者, 列為敏感性較高的第一級水庫集水區, 其餘則列為敏感性較低的第二級水庫集水區, 依上述原則分級後第一級水庫集水區為75個(面積約占水庫集水區面積72%), 第二級水庫集水區則有21個(面積約占水庫集水區面積28%), 分級結果及分布圖如附件一。
(二)「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設置於水庫集水區屬於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工業類別之工廠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維持不變。非屬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工業類別之其他工廠, 則再依工廠污染性劃分為附表二之一行業別之工廠(表示屬有污染性工廠)及非屬附表二之一行業別之工廠(表示屬低污染工廠)。屬附表二之一行業別之工廠, 設置於第一級水庫集水區時, 加嚴為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設置於第二級水庫集水區時, 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非屬附表二之一行業別之工廠, 設置於第一級水庫集水區時, 亦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 設置於第二級水庫集水區時, 則放寬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細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 依面積統計, 加嚴標準的水庫集水區範圍占72%, 放寬的範圍占28%。
(三)因應離島水庫及產業特性,「認定標準」第3條增訂醱酵工業之釀酒業或非屬附表二之一所列行業之其他工廠,設置於台灣本島以外地區,如位於園區內,且其廢水經處理後以專管排至水庫集水區外,並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可免依位於水庫集水區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標準」第10條,規定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增訂但書,規定屬攔河堰集水區,僅碎解、洗選來自河川之土石,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1公頃以下,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放流口經水庫管理機關(構)確認距離水庫蓄水範圍邊界1公里以上,並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以既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
開發行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依「認定標準」規定辦理,以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既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在未超出原許可內容下,應未增加環境衝擊影響,因此增訂第28條第9項及修正第36條針對既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其他之開發行為規定其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條件,並參採公聽會及預告意見,比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精神,規定申請日期須未逾原許可期限3年。
三、農路、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內之社區開發或舊市更新、碳封存場址開發等條文本次不修正
原公聽會及預告修正草案中有關「認定標準」第5條增訂「位於水庫集水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之農路, 在一定規模以下, 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第25條及第27條增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研提機關可提出社區興建或擴建、舊市區更新之審議規範, 經中央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同意, 該政策評估說明書評估範圍內之社區興建或擴建、舊市區更新, 如符合政策評估說明書, 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及第31條增訂「碳封存場址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因尚無共識, 未來將再檢討溝通, 本次不納入修正。
四、相關意見回應說明
本次「認定標準」修正,各界均十分關切,環保署針對所提意見已逐一審慎考量,摘要回應說明如下:
(一)有關「水庫集水區分級後,高污染與低污染工業類別,分別進入第二級和第一級水庫集水區開發,將造成水庫集水區的崩塌與污染,進而危及飲用水安全…」之意見,本次修正僅放寬低污染工廠位於第二級水庫集水區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對於高污染工業類別在第二級水庫集水區之規定及低污染工業類別在第一級水庫集水區之規定,均維持現行規定。
(二)有關「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易混入事業廢棄物之洗選, 導致高含量重金屬或戴奧辛之污染, 以及導致攔河堰集水區淤積嚴重不能蓄水」之意見, 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依法並不允許事業廢棄物進入, 如有事業廢棄物進入, 則屬違法事項, 應回歸相關法令之稽查處分, 環境影響評估無法評估及預防違法之開發行為, 另因攔河堰屬通過式水流水庫, 與上游蓄積用水式水庫不同, 受泥砂淤積影響程度較小, 條文並已限制土石來源為河川及其開發規模, 且規定應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 放流口距離水庫蓄水範圍邊界1公里以上, 其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當地主管機關亦可審酌水資源保育及土石需求決定是否同意免實施環評。
(三)高雄市政府反對鳳山水庫集水區列為第二級之意見,因鳳山水庫目前供工業用水使用,尚不符水庫分級列為第一級之原則,鳳山水庫水源來自東港溪攔河堰(集水區範圍在屏東縣),如鳳山水庫集水區改為第一級,則東港溪攔河堰亦應列為第一級,高雄市政府如與屏東縣政府協調同意,環保署將尊重地方政府意見將鳳山水庫集水區及東港溪攔河堰集水區均列為第一級,目前先依分級原則列為第二級。
環保署強調, 環境影響評估應是「抓大放小」, 對於敏感性低的水庫集水區(面積占28%)中環境影響較輕微的開發行為, 應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土地使用、建築管理、水土保持…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辦理, 而非均要求以環境影響評估來把關, 但加嚴環境敏感度高的水庫集水區(面積占72%)中開發行為實施環評的認定標準, 期使「認定標準」規定更為合理可行, 落實環境影響評估精神。環保署表示, 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詳細條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