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為環境教育法之子法,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5條訂定,全文共17條。本次為本細則100年6月3日發布後之第1次修正,因應執行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屬於環境教育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爰增列於修正條文第7條。
二、避免外界誤解為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僅須提供員工、教師及學生完成總數,第10條刪除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文字。
三、明定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應包含之內容,以及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申報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末4碼。
四、增訂處分機關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或第24條第1項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記載講習對象,受處分之機關(構)等應配合提供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之姓名。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之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瀏覽參閱(首頁>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