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環保署表示飲用水保護區內旅館民宿的管制方式前後一致,並未放寬

        環保署表示,該署3月12日預告的「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20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16間以上民宿之行為」,是基於法律規範明確的原則,將行之多年的行政解釋,以法規命令的方式公告,管制方式前後一致,並未放寬。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3月27日表示:環保署預告的「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20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16間以上民宿之行為」將鼓勵旅館民宿開發,所以反對修法。環保署針對該聯盟的意見特予說明。

        環保署說,由於本次預告內容與過去管制方式一致,沒有放寬,所以沒有鼓勵旅館民宿開發的疑慮。該署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條文中並明定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態樣,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行為。

        二、飲用水管理條例中已明定禁止20戶以上「新社區」的開發,至於開發規模20間以上「旅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民宿」開發行為,由於其土地利用型態屬社區型態,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也屬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依該署歷年行政解釋,多年來都是禁止的行為。

        三、本次預告,是基於「新社區」與「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的開發行為,性質及內容仍有不同,為使法律規範內容更加明確,不致混淆,所以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的授權,將「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的開發管制,以法規命令的方式獨立公告,不再併入「社區」中規範,以利各界遵行,管制方式前後一致,沒有放寬。

        環保署再次重申,本次預告是基於法律規範明確的原則,將行之多年的行政解釋,以法規命令的方式公告,管制方式沒有放寬,後續一旦順利公告,原來的行政解釋,將配合一併停止適用,以完備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