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兩岸攜手合作保護土壤及地下水

        我國環保署與中國大陸環保部為交流雙方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的經驗,將於101年10月5日(五)至6日(六)在君品酒店舉辦「2012年兩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法規制度學術研討會」,邀請兩岸學術及民間機構代表人士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法規及污染預防的專題演講,於現場分享經驗及交流技術。

        中國大陸環保部環境規劃院院長洪亞雄率領代表團一行共14人來台參加研討會,將於會議上介紹大陸現行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現況及法規規定,及解讀未來大陸在土壤及地下水的產業發展及形勢,歡迎我國欲前往大陸發展的廠商可到場掌握先機,了解大陸目前的情形。會中也將針對我國「工業區」、「農地」、「底泥」等主題進行管理介紹及分析,並邀請國內專家學者分享「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多深度地下水採樣方法」、「汞污染場地修復案例」等多種污染整治案例及現場調查技術。

        環保署表示近年兩岸環保業務互動頻繁,藉由本次研討會的舉辦,除了加強兩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的合作,向中國大陸介紹我國累積10餘年施行土壤及地下水法規制度、調查及整治經驗,突顯我國法規制度與技術能力的經驗,也讓我國相關產業進一步瞭解中國大陸市場的實際情況,加強雙方產業界的交流。未來環保署將持續與中國大陸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交流,一起為保護兩岸的土壤及地下水永續發展而努力。

六輕VOCs排放量的5點釋疑

        非常感謝 貴報提供的論壇,讓公共議題的論述愈發清楚。工商時報《專家傳真》10月4日刊出李伸一律師文章「環保署豈非企業投資的絆腳石?」文中提到的幾項疑問,說明如下:

        首先,5項應計入VOCs的排放源為何未在專案小組會議中未討論,是因為專案小組只是針對六輕的HSBC廠新投資案增加VOCs的環境影響,如何減輕做討論,且獲得開發單位承諾,將六輕的舊廠減少比新廠排放增量更多的VOCs排放。此項承諾,毋需涉及確認六輕全部舊廠合計排放的VOCs總量,且足以獲得專案小組支持及後續環評大會通過新投資案的環評審查。

        其次,未在專案小組討論,卻出現在環評大會審查結論的原因,是因為環評審查的最後決定權是在環評大會,專案小組是協助大會先澄清事實及事理,專案小組未討論或未建議的事項,大會仍有討論及處理的責任。本案提大會討論前,在野黨在立法院提出六輕全廠VOCs排放已大幅超過其總量限值的資料,要求在澄清前不應通過新開發案。

        針對此項質疑, 環保署會同雲林縣環保局邀集學者專家及台塑, 召開三次會議, 確認六輕所有工廠在民國100年排放的VOCs排放量包括前述應計入的5項排放源後, 尚未超過其總量限值, 並在環評大會中說明查核結果, 用提案書面資料及宣讀, 建議於審查結論中敘明該5項VOCs計入六輕全廠排放總量。雖然, 後來大會通過六輕的新投資環評案, 與六輕VOCs排放總量是否超過其總量限值並無關連, 環評委員對於敘明總量應計入該5項的審查結論以提醒台塑並無異議。台塑要求刪除此結論的申覆案, 經環評大會長達六小時討論表決, 仍然決定維持原審查結論。以上, 說明了台塑已經充分參與本案的討論, 並無程序上的問題。

        其三,在環評審查過程,對於VOCs排放量很大的工業區,例如石化工業區才會在環評限制其VOCs排放總量,其餘工業區由於排放量不大,雖然未訂定工業區整體排放總量,但個別固定汙染源的排放量仍必須符合VOCs的排放標準,並非可以無限制排放,毫無管制,為免外界誤解予以澄清。

        其四、關於回歸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確係本案的關鍵論述所在。環評委員會依據環評法的授權, 決定是否決一個開發案, 或附加何種條件後不予否決仍足以預防其不良的環境影響。環評委員會依具合理論述作成的審查結論經公告後, 即有必須遵行的法律效力, 且因為是對未來的要求, 即無信賴保護的問題。雲林地區環境空氣品質屬第三級管制區, 即將調整為較佳的第二級管制區, 表示六輕確有進行污染物排放的改善, 且有具體成果。但不能因此就不考慮未來新投資增加的排放而防止其再度惡化至超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六輕排放非屬少量的前述5項VOCs, 是環評委員作合理考量時不能不納入的因素。

        最後,關於擔心此次爭論的環評結論中,有要求將未來VOCs排放的查核方式納入定稿,會影響六輕新投資案的設廠進度,只要台塑決定朝此方向與主管機關商定查核方式,環保署會積極予以協助。

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環保署預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為改善營建工程逸散粒狀污染物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著手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收費費率,希望藉由合理的收費方式,使營建業主的污染成本內部化,以符合污染者付費及公平正義原則,同時提高營建業主改善污染的經濟誘因,期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調整疏濬工程的空污費計算方式,由現行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修正為以運出工地的土石體積(鬆方)為費基,以反映污染的外部成本;另調降區域開發工程的面積認定門檻,由5公頃修正為1公頃,以符合現況;對於屬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稱的第2級營建工程,如果該業主採行第1級營建工程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以第1級費率(費率較低)計徵空污費,以鼓勵營建業主採用效率較佳的防制設施,減少粒狀物排放。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phsheu@epa.gov.tw)。

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環保署不是企業投資的絆腳石

        工商時報10月2日社論「移開阻礙民間投資的兩大石頭」一文,澄清如下:

        首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在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前提下,已經通過了六輕4.7期HSBC高性能橡膠廠投資案的環評審查,經濟部核准後該廠已可進行設廠。台塑申覆案是要求刪除關於六輕VOCS排放總量計算項目的審查結論,雖然上週環評委員會表決不同意刪除,但是依據原環評結論,HSBC新廠就是可以建廠,不受申覆案駁回影響。環保署並沒有扼殺了高性能橡膠廠降低六輕總污染排放量的機會,先予敘明。

        六輕工業區最初通過環評時,審查結論允許VOCS排放總量限值為每年4,302公噸。此排放總量是以保障國民健康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反向推算求得,有一定的計算理論基礎,而且是以移動污染源以外,所有六輕設廠後的固定污染源所增加的VOCS排放來計算總和。

        過去台塑未計入其VOCS排放總量的油漆塗布等5項,是本來就是應計入的項目,本次環評委員會議在環評結論中提醒六輕的決策者,完整的實際排放量應如何計算得到,係屬於告知性功能的審查結論,不是另行增加的新要求,亦無「委員提出無限上綱之審查意見」的情事。

        關於信賴保護,依環評法第十八條規定:「開發行為…完成後使用時,…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因此,即使開發案核准後才發現有不良環境影響,必須要求新增5項VOCS的限制時,也是環評法要求主管機關應負起的責任,並無不符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另文中提及本項結論除六輕適用外,要求台灣各工業區一體適用,將形成重大衝擊的說法,值得探討。並非所有工業區均以總量管制,例如和平工業區、彰濱工業區,就無計算總量問題;而以總量管制的,例如中油林園石化園區(新三輕加四輕)的VOCS環評總量限值為每年2,000噸,過去每年油漆塗布排放VOCS約50噸左右,將5項VOCS納入總量計算的影響不大。至於其他工業區使用的油漆塗布量就更少了,要改善不難,不會有工業區廠商恐慌的情形。

        台塑投資六輕擴建HSBC廠的環評審查結果,是兼顧廠商投資與環境保護的範例。新工廠依然可以設立,但舊工廠必須配合減少污染排放量,而且減少的量相當程度地大於新工廠新增污染排放量。政府不能為了投資,不顧這地區已經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的事實與保障眾多國民健康的需要,本案過程不應解讀為本位主義或阻礙民間投資絆腳石。

        以環評結論陳述的計算方法,六輕未來的其他新廠投資案(不包括HSBC投資案)的VOCS排放增量,需要舊廠配合更多的VOCS減量改善,來抵消增量,維護空氣品質。台塑表示不繼續HSBC投資案,是為了凸顯這項議題所作策略性的表示,期盼台塑公司站在經濟與環保雙贏的角度,繼續以更多高值化低污染石化廠投資,持續降低六輕地區的總污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