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環保署積極參加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第10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化學品審議委員會

        聯合國斯德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第10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化學品審議委員會(10th Meeting of Organic Pollutants Review Committee, POPRC10)自10月27日起在義大利羅馬揭開序幕, 約有200人參加, 該次會議將為期4天, 環保署特別派員以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之觀察員身分與會。環保署表示, 我國雖非締約國, 但十分重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潛在風險, 除依法進行全面性污染管制外, 亦已與農業、衛生、經濟、勞動及財政等19個相關單位共同合作, 致力於保護環境與人體健康。

        公約列管屬於附件 A、B 及 C中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均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議委員會(POPRC)進行審議, 本次會議重點係針對五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Pentachlorophenol, Its Salts and Esters)的風險管理評估草案(附件F)、十溴二苯醚(Decabromodiphenyl Ether)的風險資訊草案(附件E)、大克蟎(Dicofol)列入公約附件A、B和/或C的提案進行審議, 並討論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及全氟辛烷磺醯氟(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Its Salts and Perfluorooctane Sulfonyl Fluoride)附件B列管項目內容及其替代品資訊。環保署將密切注意公約評估進展, 以使毒化物管理符合國際趨勢。

        環保署強調,斯德哥爾摩公約於西元2004年5月17日生效,目前已有178個國家和1個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成為締約方,我國雖非締約方,但為展現我國重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我國自2008年7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推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國家實施計畫(Nat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未來除配合該公約動態滾動式修正國家實施計畫外,亦將持續關注公約最新發展,並與世界接軌同步推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保政策。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環保署公告廢食用油為執行機關應回收項目

        鑑於近來不肖業者將廢食用油再製為劣質豬油進入食品供應鏈,民眾排出之廢食用油去化受到重視,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將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起實施。家戶及非家戶(如學校、機關團體等)所產出之廢食用油可交由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清運,清潔隊不得拒收。

        環保署強調,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後,清潔隊不但不能拒收家戶及非家戶之廢食用油,該等執行機關還需每月15日前至「中央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廢食用油申報系統(http://waste1.epa.gov.tw/oil/Index.asp)」填報前月所轄廢食用油回收量及再利用使用量,以掌握自行清運之廢食用油之流量及流向。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因應劣質豬油事件 使用過或廢棄的食用油將全面禁止進口

        為避免不肖業者進口的廢食用油混入國內食品用油,而進入食品供應鏈,戕害國人身體健康,環保署將採取嚴厲管制措施,公告禁止「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進口,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環保署說明,目前工業用混油、食品用油、飼料用油等油品多以海關稅則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申報進口,為避免有心業者假產品之名,行廢棄之實,進口廢食用油而產製成其他油類產品,供國人使用,而致危害國人健康,環保署將與各部會分工,將油品分流管理。進口油品依用途別,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關同意後,才能進口,其中屬環保署主管的「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則全面禁止進口。

        另該署表示,後續將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於海關稅則1518節項下,新增「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的稅則號列及禁止進口規定,以作為海關人員邊境管理的依據。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7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保署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及「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環保署為配合共通電池之推動期程及持續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第5條及「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5條,將補助期間延長1年至105年11月30日止。

        環保署表示,節能減碳議題日益重要,受到各方重視,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等低污染車輛的民眾顯著增加,為配合共通規格電池之推動期程及持續鼓勵使用低污染交通工具,環保署決定延長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的補助期間1年,原103年執行民眾購買使用共通規格電池車輛增加補助,延長執行期限1年至104年底;原104年所規定購買之車輛應採用共通規格電池始有補助,則順延1年於105年執行,其餘補助方式及金額等均未修正。

        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之可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行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Email:tsaicchiu@epa.gov.tw)。後續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