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環保機關秉持一貫立場落實環境保護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為再利用機構,位於大發工業區內,並於區外承租有相關產品堆置場,環保機關多次至該公司進行稽查,其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告發處分計有9次,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告發處分計有7次,其中99年 3月15日及8月25日由本署南區督察大隊裁處外,其餘由地方環保局裁處,情形如下:

        92年10月 1日: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情形未依規定作成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裁處6,000元。

        93年 3月12日: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操作行為或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裁處10萬元。

        97年 4月 7日:室外露天堆置部分因未覆蓋防塵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裁處10萬元。

        98年 1月14日:堆置場雖設有灑水設施,惟仍未有效防止粒狀污染物之逸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裁處10萬元。

        99年2月11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裁處10萬元。

        99年 3月15日:粒狀污染物逸散防制設施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裁處10萬元。

        99年4月22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裁處10萬元。

        99年 6月 2日:原料及產品之堆置高度,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及申請文件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裁處10萬元。

        99年 6月15日:堆置大量鐵砂粉,因連日雨沖刷至光明路一段道路旁之慢車道,導致路面泥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裁處1,200元。

        99年 8月13日:車輛進出場挾帶礦砂及泥土污染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裁處2,400元。

        99年 8月25日:車輛進出廠區大門,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致夾帶脫硫渣污染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裁處1,200元。

        99年 8月30日:車輛機具進出場區大門時車輪挾帶鐵礦渣至光明路一段以致污染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裁處3,600元。

        99年 9月 6日:堆置鐵礦渣隨雨水漫流至大寮鄉光明路1段168號路段之慢車道以致污染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裁處3,600元。

        99年10月19日:載運物料時車輪挾帶泥砂致造成光華路路面泥濘污染道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裁處1,200元。

        100年6月10日:堆置粒狀污染物(脫硫渣)區域,無適當防制設施,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裁處10萬元。

        101年6月4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裁處10萬元。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品質,環保署將持續督導高雄市政府積極執行地勇公司的環境污染稽查取締工作。對於違反環保法規部分,嚴予要求,限期改善,並追繳不法利得,以遏阻污染情事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