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環保署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務實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提昇相關申請審查作業效能,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環保署表示, 為妥善管理廢棄物輸入輸出, 擬全盤檢討並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以業者實際運作需求, 達合時宜之管理目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規範進儲行為與輸入行為相同, 應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廢棄物輸出(入)許可之申請, 納入切結書機制, 另申請資格增加出進口廠商, 並規範管理、涉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者之專案申請案, 屬有害廢棄物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明確規範不得核發輸出(入)許可要件之違法日期及次數認定計算方式、專船運送且輸出至OECD國家、或輸出與我國簽署雙邊協定之國家, 不受原首次輸出300公噸之限制、輸出(入)之貨品, 經海關通報有廢棄物認定疑義, 由輸出(入)者設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等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管理辦法修正案,將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法,以最快的行政速度,強化健全廢棄物輸出(入)管理,並將持續本於環境保護、維護國民健康之堅定立場,加強管理廢棄物輸出(入)工作,並暢通廢棄物處理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