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因應環境教育法執行以來所遭遇問題,並呼應本(101)年6月30日環境教育檢討與策進研討會的諸多意見及建議,環保署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以利執法效益,並解決外界對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的疑義。

        本次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包括: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施行,因屬於環境教育法第23條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爰新增第7條條文。二、為免外界誤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僅須提供員工、教師及學生完成總數,故修正相關條文之文字內容。三、明確規範環境教育計畫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以利環境教育法規範對象之查詢、統計及機關認證等效益。另新增列明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包含之內容,俾利執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lfshy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