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爐為粒狀污染物主要排放源之一,環保署為強化這一類工廠的空氣污染管制,修正「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改善空氣品質是環保署責無旁貸的工作,該署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並全方位規劃相關管制策略,針對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已積極研議加嚴鋼鐵業、玻璃業及電力設施等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鑑於國際間管制煉鋼電爐之排放標準日趨嚴格,且製程廢氣處理設備亦日益精進,防制技術成熟,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乃修正並加嚴本標準。
環保署指出, 煉鋼業電爐包含鋼鐵冶煉、鋼鑄造或灰鐵鑄造等程序之電爐, 本次修正標準名稱, 使管制對象明確化。另外, 加嚴污染源廢氣排放口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煉鋼電弧爐管制方面, 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0mg/Nm3(新設污染源);鑄造電爐管制方面, 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2mg/Nm3(新設污染源), 其中既存鑄造電爐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分兩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從發布日起)加嚴至30mg/Nm3, 第二階段(106年1月1日施行)為15mg/Nm3, 給予業者緩衝改善時間, 降低業界衝擊。同時考量加強集塵抽風系統, 可有效抑止廠房粉塵逸散, 將煉鋼電弧爐加料期及出鋼期之廠房不透光率限值由20%及40%加嚴為10%。
為提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環保署希望透過排放標準修正,促使業者除在經濟發展上努力外,也加強業界環境保護之責任,達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