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備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的建置,以有效掌握製造或輸入我國的化學物質;另藉由強化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杜絕業者違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本法總計增修訂17條,將於總統公布後一年實施。
環保署表示, 在未來一年內將依據本法的授權, 陸續完成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相關管理辦法, 透過建置化學物質登錄制度, 健全化學物質的使用管理, 再透過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平台, 以資訊分享之方式, 提供相關部會政策評估及規劃管理之參考, 避免我國淪為國際上新興或新研發化學物質試驗場所之疑慮, 維護環境及保障國民的健康;本法增修訂內容亦納入化學物質登錄相關業務委託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涉及工商機密公開與保密規定、強化毒化物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毒化物釋放量之資訊公開及毒災應變車輛標示與交通免責限制等, 以符合國內外管理趨勢, 更加完善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制度。
環保署強調,本法將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者,應向環保署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內容包括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經環保署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未依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環保署指出,本法納入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內容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目前持續與產業界說明本法修正草案的內容與登錄規劃,未來將邀集各界就化學物質登錄噸數級距、種類、登錄資料、登錄後定期提報製造、輸入量及方式、資訊公開等充分討論後,據以訂定符合我國國情之登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