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為民服務之效益,縮短人民申辦案件處理時間,環保署完成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第7條,申辦案件之完成審查及延長審查期間將由90日縮短為50工作日。
環保署表示,為確保飲用水安全,飲用水管理條例明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藥劑,以該署公告之藥劑為限,對於非屬該署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該署依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申請公告做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該準則第7條明定:「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90日內完成審查」、「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單位後得延長審查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90日為限」,經該署評估檢討現行審查作業後,修正審查及延長審查期間並明確以工作日做為日數計算基準,申請單位所檢具之文件及資料如齊備者,審查期間將縮短於50工作日完成,倘因內容複雜未能審查完成,得延長審查時間1次,並以50工作日為限,以提升審查之時效。
本次修正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該署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 index.aspx)「環保法規」區網頁,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