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落實環評監督 環署重罰和電 達到環評目的

為導正開發業者僅重視環評審查,卻輕忽環評承諾之執行,環保署加重處罰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執行環評審查結論事項,未切實遵守每年發電使用燃煤量不得超過344萬公噸審定內容之行為,針對其違法行為所獲利益加重裁罰達4億4,192萬9,966元。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水泥工業區內興建2座660千瓩之次臨界燃煤發電機組,於87年間經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其中曾依法辦理變更發電燃煤使用量,由每年253萬公噸變更為每年344萬公噸之燃煤使用量。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用量上限為每年344萬公噸。
環保署查核該發電廠近年燃煤使用量,發現98年及99年均有超出環評審定之用煤量上限每年344萬公噸情形。其中98年度用煤量達351萬7,925公噸超出77,925公噸,曾遭花蓮縣政府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新臺幣10萬元;環保署依環評法監督,發現該廠99年度使用燃煤發電用煤量362萬738公噸,繼續超量使用達180,738公噸。該公司違反環評審查結論之限制,連續兩年超量使用燃煤,違反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因環評法最高罰額僅為150萬元,與該公司違法增加燃煤所獲得的利益4億4,192萬9,966元相差至鉅!為遏止開發單位不遵守環評審查制度之行為,該署援引用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處分,抵銷此一違法行為所獲得之全部利益,以去除其繼續違反環評限制之誘因。
環保署強調,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均應執行環評審查結論及書件內容中對於開發行為之要求、限制及減輕環境影響對策。如果開發單位將環評審定事項置之不顧,將環評審查作為其取得開發許可之程序,而不善盡其責任切實執行,將使環評法立法意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無法落實。環保署作為環評法主管機關,依法負監督開發單位切實執行環評審定事項,發現違反,自應衡酌有效遏阻再度違規之裁罰做法,以維護環評法制,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未來該署執行各項環境污染稽查及環評監督,如發現違法均將追繳其不法利得,使開發單位均能善盡環境保護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