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環保署新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

        環保署依監察院98財正59糾正案,已完成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依監察院要求,為避免財團法人創立後,因各方仍陸續捐助等而致應登記財產總額變更,且未即時辦理變更登記,致使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與基金餘額未合的情事,故增列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之期限如下:(1)於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環保署核備。(2)於收受環保署核備文件起30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本要點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日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 首頁 > 環保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