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環保署說明中科四期中期用水期程環評定稿情形

        對於民眾團體於今日(101年5月10日)質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中期調用農業用水期程,自104年逕改為105年之情形,環保署表示將就查明結果依法辦理。

        經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自98年2月至10月審查過程,送審書件之開發內容均載明中期用水期程為「101-104年」,且該環境影響說明書經98年10月30日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第185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過,惟嗣後中科管理局及其委任之環評顧問業者(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後續定稿確認程序中,就非屬補正確認範疇之中期用水期程,於未告知環保署之情況下,逕更改為「101-105年」,導致有審查資料與定稿資料不一致之情事。

        環保署表示,該署將立即函文命中科管理局改正環評書件所載中期用水期程為「101-104年」,並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查明本案是否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及刑法第214條之規定,以警惕並杜絕類似環評書件虛偽記載之情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