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環保署預告修正使用氫氣、符合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環保署為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之氣體燃料, 自87年起即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收費費率」增訂使用氫氣、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 適用零費率之規定, 期以經濟誘因之方式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之氣體燃料, 但考量近期有部分業者因製程變動太大, 氣體成分複雜, 致不易認定是否符合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為簡化業者檢附資料及環保機關認定之繁瑣過程, 乃結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之機制, 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明定使用氫氣、符合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 適用零費率, 持續鼓勵業者採用較潔淨的製程或燃料, 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

        另外該費率附表規定第一期程(96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揮發性有機物(VOCs)收費費額雖已於97年8月5日修正時明訂,但環保署考量第二期程VOCs收費費額計算公式仍有引用,為使公私場所計算時,無須再另外查詢相關規定,乃將第一期程VOCs收費費額計費規定,再予以補充說明。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ahku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