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第一期工程替代方案)」審查結論,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2年9月4日判決撤銷,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2月25日作出「上訴駁回」判決,判決理由略以「審查結論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與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進入二階環評要件相符」,環保署表示對該判決尊重,將據以辦理後續程序。
環保署表示,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所指適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等理由,該署已函請新北市政府表達後續開發或主動進行二階環評之意願,後續將把新北市政府所提意願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內容,併提該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並請新北市政府就本案涉及臺北市轄區路段,與臺北市政府妥予協調處理,以利後續環評程序之順暢。
環保署補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環評相關判決認定「一階環評具程序瑕疵」,大幅衝擊環評制度,環保署已深切檢視原環評審查方式,積極調整之因應作法如下:
一、環保署自102年8月起受理之一階環評案件, 均先請開發單位檢視並考量是否自願進入二階環評, 並於個案審查過程, 提醒環評委員優先考量該案有無環評法所訂8款「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情形, 倘有任一款情形符合之案件, 即作成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之決議;至於審查認定無須續行二階環評之案件, 均於審查結論詳列審查認定無前述8款「之虞」情形之綜合論述, 希望能在審查結論中完整精要呈現委員審查判斷之依據, 希望能減少司法審判與環保專業間對於「附加條件」或「環保措施無法查核」等認知不同之隔閡。統計102年8月迄今, 環保署作成應續行二階環評審查結論之案件比率達43%, 相較環評法83年施行至102年8月間統計比率12%, 二階環評案件比率已大幅提高。
二、至於環保署102年前已作成且處爭訟中之一階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均建議開發單位主動進行二階環評,以落實行政法院所認環評法定公眾參與程序,相關進入二階環評案件已陸續達成訴訟和解,或由行政法院基於無訴訟實益而廢棄原判決。
環保署說明,就最高行政法院淡北道路判決書所提「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之實質環境事項,涉及內政部「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及「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調查評估作業、農委會紅樹林生態保育、環保署環評監督小組運作功能、環評法第14條第3項之審認方式等,環保署均將納入該案件後續之審查程序要求開發單位補充更完整資料,另亦將檢討研議未來環評作業方式,以尋求法律面與環境面得以接軌順暢運行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