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環保署訂定發布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環保署於103年1月22日訂定發布化工業放流水標準。除放流水標準化工業原有管制項目外,主要係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並新增14項有機物及2項重金屬,予以規範。

        環保署表示,因氨氮排入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而部分有機化合物致癌性較高、特定製程使用之重金屬亦可能排入水體,有必要納入管制。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化工業特性之項目,總計管制49項。

        環保署指出, 化工業之氨氮管制, 依既(新)設業者, 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新設業者之限值為20 mg/L, 自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依是否具高含氮製程區分, 非高含氮製程之既設業者限值為20 mg/L, 自103年7月1日施行, 如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 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 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 其管制得延後至106年12月31日施行。高含氮製程之既設業者分二階段管制, 第一階段之限值為150 mg/L, 自105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 給予較長緩衝期, 惟最遲至107年12月31日應符合60 mg/L。

        另基於風險管理及污染預防,增加鈷、鋇2項重金屬,苯、乙苯、三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三氯乙烯、硝基苯計8項揮發性有機物,以及DEHP、DMP、DBP、BBP、DEP及DNOP等6項塑化劑,均自1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1,2-二氯乙烷和氯乙烯如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管制得延後至105年7月1日施行。

        本標準部分管制項目因應業者改善措施延後施行,惟各項管制項目施行後,放流水需符合管制限值始得排放,超過管制標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處分6至60萬元。

        環保署表示,該標準施行後,預估每日可削減2,600公斤之氨氮排入河川水體,具體改善各河川RPI問題,進而增進河川淨化及親水活化之效益。另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除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提升功能效率外,並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