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回應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要求「六輕儲槽環調不實?請環評委員確認資料『正確性』後再召開環評會議」

        環保署於本(103)年1月6日召開「六輕四期擴建計畫化學、石油及石油製品等各式儲槽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為釐清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提之六輕儲槽資料及其環境影響,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功能恐有誤解,環保署必須說明,召開本次會議就是要確認調查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若不召開,就無法判斷是否有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情形。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環評委員會之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已明定「專案小組」的工作是協助環評委員會審查,而「專案小組」初審作業屬風險評估階段,其功能在於協助環評委員會釐清確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的背景事實發現及科學推論與預測未來的正確性與不確定性(或風險率),以提供環評委員會後續進行風險管理、價值判斷時之審查資訊。

        本案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經核對開發單位所提之六輕儲槽資料,並徵詢與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意見,對於「儲槽」之定義,因有不同認知,本案專案小組已決議請開發單位分別就雲林縣政府已核發許可之儲槽及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空照所拍之儲槽,列表一一敘明其內容物、揮發特性等,並請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協助確認;此外,開發單位應再補充本案儲槽對於空氣品質、土壤、地下水之影響,供專案小組判斷本案儲槽對環境之影響程度。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本案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如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環保署將審慎辦理後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