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逐步削減冷媒、發泡劑等破壞臭氧層物質消費量,環保署新增管制氟氯烴填充及用途限制等規定,並於本(103)年10月23日發布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氟氯烴目前應用於發泡劑、溶劑、冷媒等用途,若逸散於空氣中,經太陽照射會產生自由基而破壞臭氧層。由於破壞程度日益嚴重,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採分階段管制氟氯烴的使用,我國自79年起即比照該議定書採已開發國家管制模式,管制該等破壞臭氧層之化學物質進口、出口及生產。本次修正係針對後續於104年以後及109年以後之管制作為,在技術、經濟可行性並及考量維修需求,增加禁止使用氟氯烴之用途別限制、增列特殊情形之輸入申請、取消廠商預購量程序、增列違規廠商取消核配資格等規定。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