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公布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已於104年2月4日以總統令公布。繼前(102)年底發生日月光公司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及近來陸續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環保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並參採立法院25案提案委員之建議,強化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管理及罰則,以制裁蓄意非法業者。總計增訂9條、刪除2條、修正36條,共47條,修正重點主要為「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強化刑責及罰則」、「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不法」及「資訊公開」。

        環保署表示,為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將現行不得任意繞流排放、不得任意稀釋及應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規定提升至母法管理,並增訂特定產業污染物揭露及廢水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項目,有危害水體之虞,提出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並經許可,始得運作之規定。另為提升監測品質,強化監測地點、項目、頻率之作業規定,並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起定期監測及採取限制作為之規定,以降低污染風險。

        在強化罰則管理部分,基於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將按日連續處罰裁罰方式,改以按次處分執行。同時對於任意繞流排放、稀釋、未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放流水超標行為,罰鍰上限由現行6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規避、妨礙檢查罰鍰上限由現行3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以嚴懲蓄意排放廢污水且造成嚴重污染及危害之污染者。另對於未取得許可、未申報等涉及實質污染之違規行為,罰鍰上限均提高10倍。

        至於強化刑責部分,則依不遵行停工、排放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及致人於死、重傷、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之具體危害結果,分別提升刑度及罰金,並增定同時科處法人及自然人10倍以下罰金及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以及加重處分負責人及監督策劃人員之刑責,以規範行為人及公司負責人妥善管理。

        同時增訂違反本法義務者除依法裁處罰鍰外,得追繳其消極及積極之所得利益;所得利益與部分罰鍰得提撥作為水污染防治特種基金,優先用於受污染水體整治,使環境回復原狀。另為鼓勵檢舉不法,增訂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吹哨者)保護條款,及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

        為提升民眾知的權利,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法申報之資料、主管機關查核、處分結果,及事業經處停工後之復工計畫書及審查結果,將予以公開,供民眾查詢。

        環保署強調,加重刑責及提高罰鍰上限10倍,主要係嚴懲蓄意違規或對水體、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性行為,對於輕微違規或過失導致之污染行為,並不會造成太大之影響。

        經由本次修法,除可提升風險預防管理,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相關措施亦可鼓勵及促使全民參與監督,有助於環境水體之保護,並加速受污染水體之整治。環保署呼籲業者知法守法,以避免遭受處分。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請參閱本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