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12日台灣時報第2版「提防口蜜腹劍的總統」社論所述:「環保署環評帶頭違法,通過邵族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罔顧『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傳統領域開發必須經過族人同意的規定」一節,環保署表示,該社論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2法之管制分際有所誤解,係不了解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歷程中釐清該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關係的努力及最後作成了對原住民有利的決議。為避免外界以訛傳訛,環保署特以本文澄清。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向山觀光旅館」環評案過程, 聽到邵族民眾表達本開發牽涉邵族傳統領域範圍的意見, 於歷次會議中均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清楚表達涉及原基法的意見, 經其確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未依法劃定前, 尚無原基法第21條之適用」。即便如此, 環評委員會為減輕邵族民眾的擔心, 且基於環保署並非原基法主管機關, 最後作成要求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後始得動工」的結論。環保署重申, 開發行為若涉及原基法規定, 該開發單位當然應該符合相關規定, 並受到該法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管制。環評委員會已藉環評審查機制要求開發單位動工應符合原基法相關規定為前提, 絕無社論所述「環保署環評帶頭違法, 罔顧原基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