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為環境教育法之子法,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第4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並於100年6月22日發布。本次為本辦法發布後之第1次修正,因應執行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修正條文共16條,修正後全文共1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環境教育人員分為行政及教學二類人員。
二、環境教育人員之專業領域僅適用於環境教育教學人員。
三、修正以學歷、經歷、薦舉、考試、訓練等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規定。
四、增列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須檢具資料及相關條件。
五、學校依本法指定之人員,免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費規定。
六、認證證明文件應記載環境教育人員類別等事項及環境教育人員新增類別、專業領域或補(換)發認證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
七、環境教育人員展延認證有效期限應檢附之訓練證明文件及收費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之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瀏覽參閱(首頁>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