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飲用水水質管理,進一步提升飲用水品質,環保署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增列管制鹵乙酸類、7項揮發性有機物、鋁等9項,並加嚴修訂戴奧辛管制標準,後續飲用水安全將更有保障!
環保署經持續評估飲用水中尚未列管物質之可能危害風險, 且廣泛蒐集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加拿大、歐盟、德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國家之飲用水水質標準、毒理資料及相關規定, 並綜合評估國內現況、處理技術、檢驗方法及可行性後, 基於風險預防之精神與原則, 增列9項及修訂1項物質之管制規定, 包括增列1項消毒副產物—鹵乙酸類, 7項揮發性有機物—二氯甲烷、鄰-二氯苯、甲苯、二甲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 1項影響適飲性及感觀物質—鋁, 及修訂1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戴奧辛, 各項增列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鹵乙酸類」管制標準為0.080毫克/公升,自103年7月1日施行;又考量各淨水處理程序中消毒參數可最佳化調整,爰自104年7月1日起管制標準為0.060毫克/公升。
二、增訂7項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標準,增列「二氯甲烷」標準為0.02毫克/公升、「鄰-二氯苯」標準為0.6毫克/公升、「甲苯」標準為1毫克/公升、「二甲苯」標準為10毫克/公升、「順-1,2-二氯乙烯」標準為0.07毫克/公升、「反-1,2-二氯乙烯」標準為0.1毫克/公升及「四氯乙烯」標準為0.005毫克/公升,均自103年7月1日施行。
三、修訂本條第3款化學性標準第3目為「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並於其下增列「鋁」管制標準。考量自來水事業需增加設備、變更處理程序,甚至需擴充場址,故分階段實施。標準0.4毫克/公升,自103年7月1日施行;標準0.3毫克/公升,自104年7月1日施行;標準0.2毫克/公升,自108年7月1日施行。另為因應供水需求及我國特殊氣候水文環境,陸上颱風警報及其後最多3日內之濁度影響期間,鋁標準不適用。
四、修訂「戴奧辛」管制標準,由現行管制標準12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加嚴為3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自103年7月1日施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區網頁,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