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健全廢容器處理相關作業的管理,預告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8條,並於預告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及建議。(E-mail:clwu@epa.gov.tw)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使廢容器於處理設施停止運作或量能不足時,可於該署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焚化處理,避免因回收處理管道受阻,衍生民眾回收後無去化管道之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