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洗衣精是一般商品,業者往往為強調自家商品的特性,在產品標示上出現特性效果的宣傳文字,如「防蟎」、「抗菌」、「抑菌」等文字,在一般商品標示宣傳前述的功能,就應該要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的規定,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對於洗衣精商品添加殺蟲劑的管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102年12月19日函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正在進行CNS 2477「洗衣用合成清潔劑」國家標準的修訂程序。
針對近日電子媒體報導「抗菌洗衣精『蟎』天亂喊 成分不明誰來管?」誤導的部分內容, 環保署特澄清說明:洗衣精是商品, 不是殺蟲劑, 商品標示或商品檢驗管理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而殺蟲劑是為了防治不同害蟲的藥劑, 其管理是依照目的用途分別進行管制, 例如農業植物保護的殺蟲劑, 由農委會依「農藥管理法」管理;人用內服及外用藥, 如除蛔蟲、殺頭蝨用藥, 由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管理;動物用藥殺蟲劑, 如殺跳蚤用藥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蚊、蠅、蟑螂等環境衛生用殺蟲劑, 由環保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
洗衣精係屬用於衣物清潔用的一般商品,並不是使用在防治環境衛生害蟲的殺蟲劑,因此,該商品之危害風險須依「商品檢驗法」在國家標準中規範及研議是否須進一步評估,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商品之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