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103年1月1日先營業再環評、環保署置身事外… 看見吊詭 悠活案好多『第一』」一文,對環保署處置悠活渡假村案之做法有誤導大眾視聽之虞,環保署特此澄清說明。
從監察院糾正屏東縣政府的糾正案文中,可以清楚知道悠活渡假村要變更原本合法申請的集合住宅做為非法的一般旅館營運,除了要符合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還要符合包括土地管制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而屏東縣政府漠視悠活渡假村違法經營旅館之事實,未確實依發展觀光條例或建築法的規定處置,才使得悠活渡假村違法營業長達14年。
環保署從去年4月收到墾管處轉送悠活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至該署後,發現有違規營運情況,立即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釐清爭議,並於該次會議釐清悠活渡假村為申請旅館業(一般旅館)登記證,因此悠活渡假村環評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依照環評法的規定,屏東縣政府在審查前,應停止悠活渡假村全區(1~6區)的營運行為,並請該府依行政罰法追繳不法利得等結論。環保署也在去年5月就把悠活渡假村不法利得的計算金額函送屏東縣政府,但是該府卻只停止悠活渡假村3至6區的營運,也沒有追繳其不法利得。
屏東縣政府對於悠活渡假村的不作為,才是真正的「吊詭」!